当事人:建平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位于:朝阳市建平县喀喇沁镇董良村,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汉族,62岁,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大马路*******号,身份证号:130204********2512。被委托人:吴某某,男,汉族,43岁,汉族,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号楼***室,身份证号:211321********681×,电话:1894056****。
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对建平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越界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5月初,在喀喇沁镇董良村采区未经批准,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标定的开采范围开采铁矿石(1746吨×18元=31428.00元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
4、委托书;
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采矿许可证;
7、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8、现场照片;
9、现场勘测笔录;
10、采场勘测报告;
11、资产评估报告.
我局已于2025年5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接到告知(听证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参照《建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
1、立即停止越界采矿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31428.00元整;
3、对越界采矿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罚款额为9428.40元。
罚没款合计:40856.40元整(肆万零捌佰伍拾陆元肆角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缴纳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日内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志军 孙柏龙
电 话:0421-7832429
地 址: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二0二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