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栏
>
市政服务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等
>
政策法规文件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
发布日期:2024-11-27 信息来源:建平县园林管理处
浏览:
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