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继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县政府对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县直各单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经县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平县“标准地”工业项目投资企业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建政发〔2022〕6号)等72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执行,同时重新公布。
二、《关于印发建平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政办发〔2018〕27号)等4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相抵触;主要内容已被制定或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涵盖;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建平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建平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等2件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了变动,主要内容仍需继续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后重新发布。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建平县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止2023年6月5日)
2.建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截止2023年6月5日)
3.《建平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建政办发〔2017〕86号)
4.《建平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建政办发〔2020〕21号)
建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建平县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年度 | 责任单位 | 文号 | 文件标题 |
1 | 2023 | 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政发〔2023〕2号 | 建平县城市供热应急接管规定 |
2 | 2022 | 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 建政发〔2022〕6号 | 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平县“标准地”工业项目投资企业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3 | 2022 | 建平县消防大队 | 建政发〔2022〕10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
4 | 2022 | 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政办发〔2022〕21号 | 关于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 |
5 | 2021 | 建平县司法局 | 建政发〔2021〕8号 | 关于公布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6 | 2020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建政办发〔2020〕4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村财乡代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
7 | 2020 | 建平县卫生健康局 | 建政办发〔2020〕14号 |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平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
8 | 2020 | 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 建政办发〔2020〕21号 |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平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9 | 2020 | 建平县财政局 | 建政办发〔2020〕33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
10 | 2020 | 建平县司法局 | 建政发〔2020〕10号 | 关于公布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11 | 2020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建政发〔2020〕12号 | 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平县村级合同统管核准办法的通知 |
12 | 2019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建政办发〔2019〕1号 | 关于开展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管理的意见 |
13 | 2019 | 建平县水务局 | 建政办发〔2019〕4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先建后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14 | 2019 | 建平县生态环境局 | 建政办发〔2019〕35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划分方案的通知 |
15 | 2019 | 建平县经济开发区 | 建政办发〔2019〕36号 | 关于印发朝阳建平经济开发区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16 | 2018 | 建平县公安局 | 建政发〔2018〕12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
17 | 2018 | 建平县财政局 | 建政办发〔2018〕42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县乡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18 | 2018 | 建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 建政办发〔2018〕63号 | 关于印发朝阳老虎洞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19 | 2018 | 建平县公安局 | 建政办发〔2018〕85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 | 2018 | 建平县消防大队 | 建政办发〔2018〕122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21 | 2017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建政办发〔2017〕24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22 | 2017 | 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政办发〔2017〕63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有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23 | 2017 | 建平县水务局 | 建政办发〔2017〕77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
24 | 2017 | 建平县水务局 | 建政办发〔2017〕78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5 | 2017 | 建平县司法局 | 建政办发〔2017〕86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
26 | 2017 | 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政办发〔2017〕85号 |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和使用程序的通知 |
27 | 2016 | 建平县财政局 | 建政发〔2016〕27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8 | 2016 | 建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 建政办发〔2016〕86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29 | 2016 | 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政办发〔2016〕90号 | 关于印发建平红小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30 | 2016 | 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政办发〔2016〕91号 | 关于印发建平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31 | 2016 | 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 建政办发〔2016〕130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32 | 2016 | 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政办发〔2016〕24号 |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平县居民小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选举指导规则的通知 |
33 | 2015 | 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政发〔2015〕84号 | 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平县棚户区改造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
34 | 2015 | 建平县水务局 | 建政办发〔2015〕44号 |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平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35 | 2015 | 建平县水务局 | 建政办发〔2015〕45号 |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平县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36 | 2015 | 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 建政办发〔2015〕78号 |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平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后期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
37 | 2014 | 建平县水务局 | 建政发〔2014〕41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38 | 2014 | 建平县水务局 | 建政办发〔2014〕67号 | 印发建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39 | 2014 | 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 建政办发〔2014〕68号 |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平县企业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40 | 2014 | 建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 建政发〔2014〕76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退耕还林补助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41 | 2014 | 建平县政府办 | 建政办发〔2014〕98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42 | 2014 | 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政办发〔2014〕37号 | 关于在县域内建设工程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通知 |
43 | 2013 | 建平县财政局 | 建政发〔2013〕14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44 | 2013 | 建平县教育局 | 建政办发〔2013〕80号 | 关于印发学前教育检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
45 | 2013 | 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 建政办发〔2013〕107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电网建设征占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
46 | 2013 | 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政办发〔2013〕140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47 | 2011 | 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政发〔2011〕42号 | 关于印发县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48 | 2011 | 建平县房屋征收局 | 建政发〔2011〕49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
49 | 2011 | 建平县卫生健康局 | 建政办发〔2011〕102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
50 | 2011 | 建平县卫生健康局 | 建政办发〔2011〕103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
51 | 2010 | 建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 建政办发〔2010〕39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的通知 |
52 | 2010 | 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 建政办发〔2010〕58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农村信用评价体系实施细则的通知 |
53 | 2008 | 建平县卫生健康局 | 建政办发〔2008〕19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农村卫生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
54 | 2008 | 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政办发〔2008〕39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55 | 2008 | 建平县政府办 | 建政办发〔2008〕98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
56 | 2007 | 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政办发〔2007〕65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57 | 2007 | 建平县水务局 | 建政办发〔2007〕78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
58 | 2007 | 建平县政府办 | 建政发〔2007〕15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
59 | 2006 | 建平县交通运输局 | 建政办发〔2006〕86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公路路树栽植养护办法的通知 |
60 | 2006 | 建平县政府办 | 建政办发〔2006〕149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行政机关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
61 | 2006 | 建平县司法局 | 建政发〔2006〕51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办法的通知 |
62 | 2005 | 建平县司法局 | 建政发〔2005〕64号 | 关于基层人民调解员实行有偿办案和激励机制的通知 |
63 | 2004 | 建平县财政局 | 建政发〔2004〕20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县本级编制综合预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
64 | 2004 | 建平县卫生健康局 | 建政办发〔2004〕122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城镇无工作居民和下岗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
65 | 2003 | 建平县财政局 | 建政发〔2003〕23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66 | 2002 | 建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政发〔2002〕3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67 | 2002 | 建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 建政办发〔2002〕106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退耕还林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68 | 2001 | 建平县卫生健康局 | 建政办发〔2001〕81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
69 | 2000 | 建平县财政局 | 建政发〔2000〕18号 | 印发建平县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70 | 1999 | 建平县水务局 | 建政发〔1999〕10号 | 印发建平县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71 | 1998 | 建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 建政发〔1998〕46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生态公益林重点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72 | 1998 | 建平县水务局 | 建政发〔1998〕62号 | 关于印发白山水库及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73 | 1996 | 建平县残联 | 建政发〔1996〕105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暨发展残人事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
74 | 1996 | 建平县人社局 | 建政发〔1996〕131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附件2
建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序号 | 年度 | 责任单位 | 文号 | 文件标题 |
1 | 2018 | 建平县营商局 | 建政办发〔2018〕27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2 | 2015 | 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政办发〔2015〕142号 |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平县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3 | 2012 | 建平县卫生健康局 | 建计生协发〔2012〕1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4 | 2006 | 建平县医疗保障局 | 建政办发〔2006〕44号 | 关于印发建平县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附件3
建平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建政办发〔2017〕8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全省优化营商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方案》(辽政法发〔2017〕5号)和《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朝政办发〔2016〕13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案件均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司法局(备案审查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和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乡(镇)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县司法局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县司法局备案;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县司法局备案;
(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司法局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相关证据清单、现场(询问)笔录、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集体讨论笔录等复印件。
备案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等相关材料,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予协助,不得拒绝。
第七条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送备案。对于已报送备案的,当事人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机构,备案审查终止。
第八条 备案审查机构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第九条 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条 备案审查机构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建议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报经本级政府同意,下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接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机构。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审查机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的;
(二)对于备案审查机构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的要求,拒不协助的;
(三)拒不按照审查处理决定整改的。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备案审查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职责的;
(二)利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建平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建政办发〔2020〕21号
为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为农业生产中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为生产服务、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作物科植、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冷棚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烘干晾晒、取暖、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畜禽舍及运动场、饲料配制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畜禽类污处置检验检疫、消洗转运、疫病防治、无害化处理、分拣包装、冷藏存储、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三)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检验检疫、疫病防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农资农机具存放、水利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设施用地。
(四)不得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类别。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集中兴建的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及秸秆、畜禽废污等各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和检疫环保处置等场所用地;农资企业存放农资场所,农机经销维修企业的农机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二、设施农业用地要求
(一)设施农业用地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等非耕地、农村闲置设施农业用地、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
(二)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1.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2.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3.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
4.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5.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其他土地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
(三)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1.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植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2.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四)养殖生猪可以使用宜林地,养殖企业(户)应向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备案有效期最长五年,逾期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5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再次申请备案,到期后不再使用的养殖企业(户)需在一年内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逾期未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使用宜林地以外其他林地养殖生猪的,允许使用Ⅲ、Ⅳ级保护林地,由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备案规模以上的牛、羊、驴、鸡等畜禽养殖的可参照支持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政策执行,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号令)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五)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高铁、高速和国省市县乡主要公路两侧禁止设施农业用地选址。
三、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生产设施面积超过2亩的棚室,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多栋温室、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的,看护房面积可适当扩大,最多不超过80平方米(2栋共用一个看护房的,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食用菌辅助设施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40亩。
此外,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等农业生产辅助设施用地,种植面积1000亩(含)以内的,控制在生产面积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种植面积在1000-5000亩(含)之间的,最多不超过15亩;种植面积在5000-10000亩(含)之间的,最多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100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
(二)畜禽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畜禽养殖生产用地按照养殖规模核定用地面积。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用地总规模的30%。鼓励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
(三)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水产养殖生产用地按照养殖规模核定用地面积。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四、部门职责
乡(镇场街)政府:设施农业备案审查;监督经营者按协议实施项目建设;定期检查、巡查;制止和限期纠正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土地利用和复垦责任。
县自然资源局: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监管;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核实各类保护区;变更登记(上图入库);改变用途查处;监督土地利用和复垦。
县农业农村局: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监管;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动态巡查和复垦监管;养殖业、种殖业项目审核;土地流转管理;疫情防控。
县林业和草原局:设施用地选址;设施农业用地占用宜林地、Ⅲ、Ⅳ级保护林地备案、审核审批;草地认定和草地审核。
县水务局:负责设施用地选址;占用水利用地审核。
县生态环境局:设施用地选址;禁养区划定。
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城市规划区及乡(镇场街)政府所在地设施农业用地选址。
五、备案程序
(一)协议签订。
1.设施农业用地的生产经营者应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位置、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问题协商一致,并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村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户同意。
2.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等部门根据职责审核方案、选址。
(二)协议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将用地协议与农业设施建设方案等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在备案前应向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征求用地和项目的相关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不得动工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应于每季度末向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和项目清单,涉及林地的还需报送林业和草原部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
(三)设施农业用地复垦。
经营者与乡(镇场街)政府、村民委员会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复垦协议书。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经营者为设施农业用地复垦的义务人,负责将到期或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复垦协议复垦为原地类。
六、服务监管
乡(镇场街)政府对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备案审查,到现场进行踏勘、核实,每年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检查、巡查。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限期纠正, 并及时报送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和土地复垦监管工作,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意见书
2.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
3.设施农业用地复垦协议书
4.设施农业使用土地协议书
5.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公告
6.使用设施农业用地承诺书
7.建平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书
8.备案流程
9.征求意见函
10.复函
附件1
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意见书
项目名称(经营者) | 用 地位 置 | ||||
面 积 | 地 类 | 用 途 |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 经办人: (公章)年 月 日 | 规划部门意 见 | 经办人: (公章)年 月 日 | ||
林业草原部门意见 | 经办人: (公章)年 月 日 | 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 经办人: (公章)年 月 日 | ||
水务部门意 见 | 经办人: (公章)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 经办人: (公章)年 月 日 |
乡(镇场街)政府:设施农业备案审查;监督经营者按协议实施项目建设;定期检查、巡查;制止和限期纠正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土地利用和复垦责任。
自然资源局: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监管;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核实各类保护区;变更登记(上图入库);改变用途查处;监督土地利用和复垦。
农业农村局: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监管;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动态巡查和复垦监管;养殖业、种殖业项目审核;土地流转管理;疫情防控。
林业和草原局:设施用地选址;设施农业用地占用宜林地、Ⅲ、Ⅳ级保护林地备案审核审批;草地认定草地审核。
水务局:负责设施用地选址;占用水利用地审核。
生态环境局:设施用地选址;禁养区划定。
规划部门:城市规划区及乡(镇场街)政府所在地设施农业用地选址。
附件2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设地点:__________乡(镇场街)_______村_______组
坐 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设施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用 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数 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标 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用地总规模:______平方米,其中生产设施______平方米,地类为______________;附属设施___________平方米,地类为_________________。
经 营 者 ( 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身 份 证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3
设施农业用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 乡(镇场街)政府
乙方: (村民委员会)
丙方: (经营者)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0〕1号)的规定,为确保设施农业用地在使用期满后及时复垦,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丙方因 项目建设,需使用 乡(镇场街)政府 村 组的土地作为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总面积 平方米(其中耕地 平方米)。使用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设施农业用地到期后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重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三、设施农业用地不再继续使用的,由丙方在一个月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必须恢复原用途。经营者为设施农业用地复垦的义务人,负责将到期或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复垦为原地类。未按规定履行设施农业用地复垦协议的,由丙方承担法律责任。
四、甲、乙方共同监督丙方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五、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和相关备案部门各一份,合同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丙方: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设施农业用地协议书
甲方: 乡(镇场街)政府
乙方: (村民委员会)
丙方: (经营者)
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丙三方协商,本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位置和用途
乙方将位于 村 组土地 平方米(地类 )提供给丙方做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土地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用途为 。项目总投入 万元,年产出 万元。
二、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年租金 元/亩。
三、甲、乙方权利和义务
1.甲、乙方指导丙方做好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手续;
2.在使用期限内,甲、乙方不得将该土地转租给他人使用;甲、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3.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不再继续使用的,甲、乙方共同监督丙方按要求及时复耕。
四、丙方权利和义务
1.丙方负责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相关材料;
2.丙方在使用期内,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使用期限内,丙方不得将该土地转租给他人使用;
4.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使用结束后,丙方需按要求负责复耕。
五、违约责任
1.甲、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或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如有一方擅自解除协议造成损失,由解除协议方承担赔偿责任。丙方解除协议,需与甲、乙方协商并及时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貌,损失自负。
2.丙方在使用设施农用地期内,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3.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和相关备案部门各一份。
5.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丙方: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公告
1.项目名称(经营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建设地点:_________乡(镇场街)________村_______组
坐 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设施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用 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数 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标 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用地总规模:______平方米,其中生产设施______平方米,地类为______________;附属设施___________平方米,地类为_________________。
8.使用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此公告期限:自张贴之日起10日内,如有异议请署名向下列
部门反映:
(乡镇场街)政府电话: 自然资源部门电话:
农业农村部门电话: 村民委员会电话:
特此公告
(乡镇场街)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使用设施农业用地承诺书
( ),为了发展设施农业,在用地上我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此用地只做养殖、种植业设施农业用地,绝不改变用途。
2.决不破坏耕地耕作层。
3.服从乡镇建设规划实施统一要求。
4.此用地与规定的养殖、种植设施农业规模相适应。
5. 不养殖或养殖、种植到期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及时清理废弃物,并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恢复土地原地类,土地归还集体。
6.保证不影响邻里的生产、生活,处理好相邻关系。
承诺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7
建平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书(存根栏)
备字(2020年) 号
项目名称(经营者)
你单位(个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设施农业备案条件,允许设施农业建设。类型为 养殖( )。备案期限为5年。
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此备案书自动失效。
经 办 人:
备案意见:
乡(镇场街)人民政府
2020年 月 日
建平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书
备字(2020年) 号
项目名称(经营者)
你单位(个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设施农业备案条件,允许设施农业建设。类型为 养殖( )。备案期限为5年。
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此备案书自动失效。
乡(镇场街)人民政府
2020年 月 日
附件8
设施农用地备案流程
1.用地单位(经营者)向乡(镇场街)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农村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规划部门、林业和草原部门、水务部门、自然资源所实地勘查初步形成审核意见。
2.测绘部门到实地进行测量并出具图纸。自然资源部门核实保护区及项目区、生态红线保护区等。
3.乡(镇场街)政府在村委会张贴《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公告》。公告粘贴10日后,若村民没有异议用地单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乡级人民政府签定《建平县设施农业使用土地协议书》、《建平县设施农业土地复垦协议书》。
4.乡(镇场街)政府根据各部门的相关意见予以备案。
附件9
xxx乡(镇场街)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xxx乡(镇场街)审核设施农业
用地意见的函
自然资源局:
为大力发展我乡(镇场街)设施农业,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0〕1号);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建政办发)xx号文件精神,我乡(镇场街)对xxx提出的设施农业用地申请经过现场踏勘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基本符合设施农业条件,现将用地情况上报贵局,请予审核。
用地基本情况:xxx与xxx乡和xxx村及被占地户,经协商已签订了设施农业用地协议书、设施农业用地复垦协议书、设施农业用地个人承诺书等;现将张xx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书、设施农业用地复垦协议书、设施农业建设公告、设施农业用地个人承诺书、勘测定界图等相关材料上报,如贵局经审核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条件,请及时函告我乡(镇场街)。
xxx乡(镇场街)人民政府
2020年x月x日
附件10
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xxx乡(镇场街)审核设施农业用地
意见的函》的复函
xxx乡(镇场街)政府:
来函收悉,该 xxx项目用地情况经复核后,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0〕1号);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建政办发)xx号文件精神,该项目用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可以备案。
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