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政办发〔2022〕3号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平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建平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平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和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合理、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朝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争取中央和省、市预算内基本建设及其他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县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及县政府或者县政府部门发起的PPP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费用。

(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地形图绘制、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费用。

(三)中介机构前期评估费用,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费、初步设计及概算评估费、环境影响评价费、节能评估费、社会稳定风险、水土保持、林地占用等相关前置评估费。

(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项目单位选择中介第三方服务机构时,原则上需登录“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在平台认证的中介机构名录库内选择,并严格鉴别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及信用情况。(网址:http://zjfw.lnzwfw.gov.cn/ecdomain//framework/smlbs/index.jsp)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县本级财政每年计划安排1000万元用于项目前期费用的支出。项目前期费来源包括:

(一)从上级争取的专项前期费;

(二)县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前期费;

(三)按本办法收回滚动使用的前期费;

(四)可以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前期费;

(五)经县政府批准可统筹用于前期费的其他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其中: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中央预算内、省财力、市本级、县配套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审核;县财政局主要负责政府债券、社会资本合作等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费审核以及政府专项规划相关经费审核。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审核应遵循依规、节俭、集约、实效、保障运行的原则。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财政局统一研究,经县财政局汇总报县政府批准后,项目单位填写《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表》,由县财政局根据申请,一次性或分批拨付至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项目前期费拨付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批准的前期费开支标准、用款计划、工作进度、合同约定等拨付资金;

(二)涉及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按照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前期费的财务处理及结算办法:

(一)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费列入项目投资概算,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已支付的前期费从项目投资预算中扣抵;

(二)对没有被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其发生的前期费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报县财政局批准后作核销处理;

(三)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因项目取消等原因导致前期工作经费未使用或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于年末及时缴回县财政国库,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单位应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使用、目标实现、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自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作为今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当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前期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实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除将资金全额收缴外,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