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建平经济开发区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政办发〔2019〕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建平经济开发区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        

 

朝阳建平经济开发区

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建平县域内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24号)有关规定,结合朝阳建平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在开发区设立企业发展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建的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利用标准,满足国家规定的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和建筑密度。

第三条  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投资者在享受优惠政策基础上,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使用家居产业园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标准化厂房等方面给予的资金支持。

企业发展资金资金来源:土地出让收益资金;社会、企业捐助、赞助资金等。

第四条  企业发展资金使用流程: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建设进度等具体情况,拟定兑现政策建议书,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财政拨付开发区管委会,由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

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企业发展资金使用书面申请,拟定启动支持资金申请程序,所得支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出让过程中发生的税金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使用家居产业园配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化厂房的项目。鉴于家居产业园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属PPP项目的特殊性,给予入驻企业在10年的PPP项目运营期间,按照企业应承担使用者付费额度的1:1进行支持,全部支持资金作为使用者付费的一部分全额上缴项目(SPV)公司。

第七条  约束机制。获得企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其土地使用证加盖“企业发展资金支持印章”。其转产(含合资合作)、土地(地上构筑物)抵押、出租、转让须经开发区管委会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补偿机制。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获得企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有下列行为,须按照下列规定退回支持资金:

合资合作后占新公司股份低于50%的、出售土地(地上构筑物)的,按照企业所得发展资金减去企业缴纳的县本级实际税收后,退回支持资金。同时,按当期银行存款利率一并退回利息。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朝阳建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鼓励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前已签订合同的项目,可继续享受原优惠政策,合同主要条款未履行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为开发区产业发展配套的上下游产业项目及各乡镇场街引进的飞地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建平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