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建平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先建后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
建平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先建后补”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激励社会资金投入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按照《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先建后补”改革试点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辽水合〔2017〕3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是指利用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即工程项目采取先建设、再验收、后补助的方式支持建设的各类小型农田水利项目。
适用范围包括:塘坝、灌溉(机)电井、灌渠、雨水集蓄利用工程,低压管道输水工程,滴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果树滴灌,牧区水利建设,量测水设施及灌溉试验站建设等。
二、项目申报与审核立项
(一)项目申报主体
项目申报主体为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其他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及符合有关标准并有获批证件的种粮大户。
(二)项目申报程序
1.召开项目申报表决会。
项目申报主体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员(成员)、理事会议,对拟建项目的建设、持有、实施、管护等事项进行表决,乡镇水利服务站或村级水管员现场见证并留存影像资料,项目申报主体如实记录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审议意见、表决结果、农民签字等情况,签字率要达到100%,作为项目申报材料的必要附件。申报的小型水利建设项目一是地块做到相对集中连片、平整,新打井或旧井水源要有保障,单井出水量大于20m3/h,满足灌溉需求,电力配套齐全。确保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工程设计图要与申请报表内亩数对应。二是禁止项目重复建设。已经建设过农业开发项目、国土项目、千亿斤粮食项目、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小型农田水利项目、设施农业大棚配水(包括已推毁大棚区)牧区水利、高效节水灌溉等项目的,不论建成时间长短,一律不得重复申报。三是申报的项目区必须是基本农田或果园。林地、牧草地、河滩地,一律不得申报。四是将水源井的坐标调绘到成万分之一的地图上。申报材料中必须有村委会或农民合作组织等签字盖章,申报材料必须由乡镇水利服务站组织并把关,合格后乡镇水利服务站和乡镇政府签字盖章。
2.编制项目申报方案。
项目申报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县水务局指导项目申报主体编制申报方案,申报方案应载明:项目区所辖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耕地状况、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任务、投资估算、申请补助资金、筹资筹劳数额;建设管理和监督方式;工期;工程占地、建后管护、水费收取等事项。项目申报主体对申报的相关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项目初审与公示。
乡镇水利服务站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纳入支持范围、是否履行民主议事程序、筹资筹劳的数额、项目申报主体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项目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经乡镇政府同意后报县水务局。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由项目申报主体、乡镇水利服务站、乡镇政府同意盖章)、表决结果及公示的影像资料、筹资筹劳承诺书、申报方案。
(三)项目审核立项
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成立小型农田水利“先建后补”项目审查小组,负责审查和立项申报项目,批复实施方案。对申请上报的“先建后补”项目,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查,竞争立项,择优确定建设项目。
1.符合水利发展总体规划,耕地状况和水源条件等具备工程建设条件。
2.项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对经济薄弱的贫困村优先扶持补助。
3.项目申报主体、受益农民有积极性,具备自筹资金或筹工筹劳的能力,承诺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进行建设,建后管护机制健全。
4.采取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建设,节水效果突出优先列项。
5.同步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6.工程实施后,调整作物种植结构,发展特色农业,效益突出。
对未能立项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三、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批
(一)实施方案编制
小型农田水利“先建后补”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主体委托技术支撑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进一步复核建设任务、细化工程设计、明确概算总投资及资金构成,并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要点等资料。对技术含量低、单体投资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用申报方案代替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概算定额采用辽宁省现行规范定额及当地市场价格编制。
(二)实施方案批复和资金核算
县水务局对实施方案审核合格后,由县财政局进行投资审核,按照县财政局审核投资意见,县水务局批复实施方案,批复中要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建设任务、工期及质量要求、投资及其构成、补助标准及补助政策、验收标准及要求等。
(三)财政补助标准
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实行资金总量控制,按照省级下达投资统筹安排,对实行“先建后补”的单项工程,省以上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按照不高于省补助资金额度的6%列支勘测设计、质量检测、监理、绩效评价、验收审计核资等独立费用,并纳入项目投资概算。独立费用由县水务局提取并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实施
(一)组建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申报主体组建以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为依托的合规的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工程的建设、管理、自验、筹资筹劳等工作。
(二)项目公示
工程实施前,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将批准的建设内容、承建方、筹资方案、效益等工程情况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接受村民监督。
(三)建设方式
项目实施主体在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农民自行建设或委托给其他施工队伍的方式进行建设,选择产品质量可靠、信誉度高、售后服务及时的企业供应材料设备。
(四)财务管理
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将财务资料及相关原始材料建档保存。
(五)项目监督管理
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组织实施,若工程发生变更,须经县水务局批准。项目实施主体内部建立项目实施、财务管理、日常监督等部门,建立分工明确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约束,实行全程监督。县水务局负责对实施主体、工程设计、施工建设、材料设备供应等相关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检查督导工程质量。乡镇水利服务站全过程参与项目建设管理,提供水利技术支撑。村级水管员和群众质量监督员作为监督主体,直接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五、工程结算审计
工程完工后,县水务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完成项目的财务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六、工程验收及移交
(一)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批复完成建设内容后,应及时组织自验。自验需参建方、受益方共同参与,同意并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自验报告报乡镇水利服务站,乡镇水利服务站会同乡镇财政所核定建设实体工程量,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完成整改后,向县水务局申请竣工验收,县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就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项目移交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将工程移交给项目申报主体,办理移交手续,颁发水利工程所有权登记证书。项目申报主体应制定项目运行、管护方案,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七、补助资金拨付
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兑现。工程验收合格,由县水务局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合法有效材料,报送县财政局进行投资复核,县水务局出具同意拨付资金的意见,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八、档案管理
项目实施主体应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立项、申请、批复、施工单位确定、建设、验收等工程相关资料装订成册,由乡镇水利服务站存档并报县水务局备案。
九、责任追究
(一)项目整改制度
对存在下列行为的,不予拨付或暂缓拨付资金,整改合格后方可拨付:
1.工程建设存在质量问题的;
2.工程未按批复建设内容建设或未能整改到位的;
3.项目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监管不到位、设计不负责、施工偷工减料、项目不按标准和要求实施的;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的。
(二)责任追究制度
对建设项目无法进行整改的参建单位和相关人员,呈报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禁止其今后再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先建后补”工程建设。对存在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间,由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经局负责解释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