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各园(景)区管委会:
为加强农业设施管理,保护农业设施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农民在发展农业生产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助力脱贫攻坚,促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坚持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则;坚持严格审查、据实登记的原则;坚持产业化经营、规模化发展的原则。
二、登记对象和条件
(一)登记对象
登记对象为农业设施投资人,包括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自然人。
对于投资改股后形成的农业设施,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等可以一并登记为农业设施投资人。
(二)登记条件
1.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
2.项目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具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施用地在县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签订了设施用地协议和进行了建设方案备案;
3.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经营期限在土地经营权有效期内,涉及流转土地的,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并一次性交清土地流转费用;
4.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和压覆矿产资源及建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高铁、高速和国省市县乡主要公路两侧的不予登记。
三、登记范围
农业设施权属登记范围包括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等。
(一)生产设施
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符合国省市县有关规定的设施,包括:
1.标准化钢架大棚,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
3.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等。
(二)附属设施
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符合国省市县有关规定的辅助生产设施,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
(三)配套设施
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符合国省市县有关规定的配套设施。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
四、登记机关和登记内容
(一)登记机关
县农村经济局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农业设施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对农业设施相关档案资料实行一证一档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颁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含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场街)负责农业设施权属登记管理相关具体工作。
(二)登记内容
1.农业设施名称;
2.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农业设施地址;
4.农业设施总投入,其中财政投入;
5.农业设施建成时间、类别、面积、涉及流转土地面积、设计使用年限;
6.农业设施土地性质、土地来源和属于土地流转的土地流转合同主体及编号、面积、流转起止日期、四至界限等;
7.农业设施投资人所有权人姓名和占有比例;
8.农业设施平面图、地理坐标;
9.农业设施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10.农业设施权属变更登记情况等。
(三)权证有效期限
农业设施权属证书上标注的有效期限,原则应不超过农业设施投资人流转农村土地的期限或家庭承包地的承包剩余年限。
五、登记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乡镇场街提出农业设施权属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规范的土地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及按约定支付土地流转费凭证;农业设施用地协议和建设方案备案证明;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及竣工验收资料;项目资金审查报告或证明,以及股权证明;农业设施照片资料(含电子图);农业设施及固化配套设备造价(含购置、建设、安装)合法证明材料;养殖业设施的,需提供环评合格资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等资料。
(二)村委会认定
经乡镇场街同意,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到农业设施所在村民委员会进行认定盖章,认定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农业设施所有权是否清晰、有无纠纷,农业设施是否侵害相邻人的合法通行、采光、排水等相邻权。
(三)乡镇场街审核
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持农业设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加盖公章的证明到所在乡镇场街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农业设施占用承包土地的面积、承包地期限、建筑物类别、建筑栋数、建筑时间、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经核实准确无误后,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乡镇场街公章。
(四)登记颁证
县农村经济局根据各乡镇场街上报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将农业设施物权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内,并向申请人颁发《建平县农业设施物权证》。
六、所有权人的变更
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所有权人的变更,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登记;对已向金融机构进行物权设施抵押的,在抵押期内不予变更所有权人和不允许自行拆除物权设施。农业设施物权登记后,所有权人如需改变物权设施,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重新登记;对已向金融机构进行物权设施抵押的,须经登记机关与金融机构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改变。未经登记机关和金融机构同意擅自改变物权设施的,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自行作废。
七、效力及用途
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只在其农业设施所占土地的承包流转期内有效,到期的物权登记证自行作废。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只限于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抵押,不可以作为国家、集体占地时的地上物补偿依据。
八、其它
(一)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严禁涂改,如有遗失或损毁,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备案,并由发证机关予以补发。
(二)登记机关在办理农业设施物权登记时,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实地查验、证书工本费等由县财政解决。
(三)金融机构对已进行物权设施抵押的,要按年度进行检查,确保抵押的农业设施完好、正常经营、无纠纷、无拖欠承包流转费用等,使农业设施物权抵押功能不减。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开展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管理的意见》(建政办发〔2010〕56号)自行废止。
附件:建平县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申请表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
附件
建平县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
家庭(单位)地址 |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 | |||||||||||||||||
申请人属性 | £农业企业 £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民个人 £其他 | |||||||||||||||||
农业设施基本情况 | ||||||||||||||||||
农业设施建成时间 | 设施造价(万元) | 其中:财政资金投入(万元) | ||||||||||||||||
设施类别 | 农业设施面积(平方米) | 建筑结构 | 涉及土地面积(亩、平方米) | 农业设施坐落 | ||||||||||||||
土地经营权状况 | ||||||||||||||||||
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编号 | 土地承包(流转)截止日期 | 年 月 日 | 交纳土地承包(流转)费数额及年限 | |||||||||||||||
甲方 | 乙方 | |||||||||||||||||
土地四至 | 东: 南: 西: 北: |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土地权属单位核实意见: 签字: 公章年 月 日 | |||||||||||||||||
乡(镇)相关部门核实意见: 签字: 公章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签字: 公章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申请人一份,乡镇政府存档一份,上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