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建平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修正案)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界定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1000亩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10亩)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下列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用地管理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三)设施农用地选址。依据农业、畜牧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
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和压覆矿产资源。2013年以前占用基本农田或压覆矿产资源建设的畜牧小区,已经倒塌废弃的,不允许复建,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恢复耕种,可重新选址另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高铁、高速和国省市县乡主要公路两侧禁止设施农用地选址。
三、部门职责
县国土资源局:设施用地选址;信息公开;土地变更登记;改变用途查处;监督复垦。
县农经局:设施用地选址;种殖业项目审核;信息公开;日常监管;土地流转管理;复耕标准验收。
县畜牧局:设施用地选址;养殖业项目审核;信息公开;疫情防控;草地认定和占用草地审核。
县林业局:设施用地选址;设施用地占用林地审核。
县水务局:设施用地选址;水产养殖项目审核;项目选址规划;信息公开;设施用地占用水利用地审核。
乡级政府:指导经营者设施农业备案;监督经营者按协议约定具体实施设施农业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四、备案程序
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制。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充分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协议
1.经营者提出设施农业建设申请,拟定设施建设方案(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及用地规模等),国土、农经、林业、畜牧、水利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审核方案、选址。
2.经营者制定设施用地平面布置图。规模化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营者与乡级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
4.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村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5.乡、村、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占用耕地的需另签土地复垦协议)。
6.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户同意。
(二)用地备案。
协议签订后,乡级政府将用地协议(土地复垦协议)与设施农业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畜牧部门备案。涉及占用林地的同时报林业部门备案,涉及占用水利用地的同时报水利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实施备案的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畜牧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实施备案的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级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级政府督促纠正。
五、服务监管
(一)信息公开。实施备案的部门要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与备案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
(二)严格监管。实施备案的部门和乡级政府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
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实施备案的部门要依据部门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进行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要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1.建平县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意见书
2.建平县设施农业建设方案
3.建平县设施农业用地复垦协议书
4.建平县设施农业使用土地协议书
5.设施农业建设公告
6.建平县设施农业备案书
附件1
建平县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意见书
项目名称 (经营者) | | 拟用地 位 置 | |
面 积 | | 地 类 | | 用 途 | |
乡镇(场街) 政 府 意 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规划部门意 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农业部门 意 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林业部门 意 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畜牧部门意 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水利部门 意 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国土部门意 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林业部门负责设施用地占用林地选址审核。
畜牧部门负责养殖业项目禁养区、限养区选址审核,养殖业规模审核,信息公开,草地认定和占用草地选址审核。
水利部门负责信息公开,设施用地占用水利用地选址审核。
农业部门负责种植业项目选址审核,信息公开,日常监管等。
国土部门负责设施用地选址,信息公开,土地变更登记,改变用途查处,监督复垦。
环保部门负责制定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等工作。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设施用地选址。
乡镇政府负责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做好设施用地选址,监督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建设。
附件2
建平县设施农业建设方案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设地点:___________乡(镇场街)________村_______组
坐 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设施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用 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数 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标 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用地规模:______平方米,其中生产设施______平方米,地类为______________;附属设施___________平方米,地类为_________________。
经 营 者 ( 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身 份 证 号:____________ _____
年 月 日
附件3
建平县设施农业用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乡级政府)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者)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规定,为确保设施农业占用耕地的在使用期满后及时复垦,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丙方因_________ 项目建设,需使用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居委会) 组的土地作为设施农用地,用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耕地_________平方米)。使用期限为__年,从 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设施农业用地到期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重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满后,不继续使用的,由丙方在一个月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及时清理废弃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及时向甲、乙双方提出耕地复垦验收申请。经验收未达到复垦协议要求的,限期整改,未按规定履行复垦协议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复垦协议要求的,由甲方负责代为行使复垦工作,费用由丙方承担。
四、甲、乙方共同监督丙方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五、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和相关备案部门各一份,合同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丙方: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建平县设施农业使用土地协议书
甲方: (乡级政府)
乙方: (村民委员会)
丙方: (经营者)
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丙三方协商,本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位置和用途
乙方将位于 村 组土地 平方米(地类 )提供给丙方做设施农业使用(土地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用途为 。
二、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方权利和义务
1、甲、乙方配合指导丙方做好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手续;
2、在使用期限内,甲、乙方不得将该土地转租给他人使用;
3、在使用期限内,甲、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4、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使用结束后,甲、乙方共同监督丙方按要求及时复垦。
四、丙方权利和义务
1、丙方负责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相关材料;
2、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使用期限内,丙方不得将该土地转租给他人使用。
4、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使用结束后,丙方需按要求负责复垦。
五、违约责任
1、甲、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或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如有一方擅自解除协议造成损失,由解除协议方承担赔偿责任。丙方解除协议,需与甲、乙方协商并及时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貌,损失自负。
2、丙方在使用设施农用地期间,如改变用途,将承担法律责任。
3、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和相关备案部门各一份。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丙方: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设施农业建设公告
1、项目名称(经营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设地点:___________乡(镇场街)________村_______组
坐 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设施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用 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数 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标 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用地规模:______平方米,其中生产设施______平方米,地类为______________;附属设施___________平方米,地类为_________________。
8、使用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此公告期限为10天,如有异议的请署名向下列部门反映:
乡级政府电话: 国土部门电话:
农业部门电话: 畜牧部门电话:
特此公告
乡级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