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建自然资源收公告字(2025)第4号
发布日期:2025-03-25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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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平县原交警队地块进行商业用地建设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建平县城乡规划事务服务中心出具的《规划条件通知书(建规(条)字2025009号)》及附图等相关要求,经建平县人民政府批准(建政土字(2025)7号),同意将建平县原交警队地块1924.05平方米(交通警察队学校国有土地使用证建国用 [1990]字第12050787号宗地1381.70平方米、交通警察队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建土变字[1990]43号宗地668.61平方米[含道路])规划范围内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收回并注销。请该范围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持不动产权证到建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人民路77号)二楼大厅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将依法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附件 1: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建政土字(2025)7号);
2:建平县原交警队商业用地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建规(条)字2025009号)》及附图。
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