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4-10-11 信息来源:建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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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
2024年9月 | |||||||
一级 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 管部门 | 征收对象 | 征收部门 |
一、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 1. 银行卡刷卡交易发卡行服务费 借记卡:不高于0.3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 贷记卡:不高于0.45%。 2. 银行卡刷卡交易网络服务费 向发卡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 向收单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 | 发改价格〔2016〕557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 | 人民银行 |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
二、征信服务收费 | (一)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人民银行 |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
(二)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人民银行 | |||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 | 30元/件·年 |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人民银行 | |||
(四)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变更登记收费 | 10元/件·次 |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人民银行 | |||
(五)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异议登记收费 | 10元/件·次 |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人民银行 | |||
三、电信网和互联网网间结算费 | 具体收费项目详见相关文件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信部电〔2003〕454号、 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工信部信管〔2018〕205号 |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
四、民航垄断环节服务收费 | (一)机场航空性业务收费 | 1. 起降费,2. 停场费,3. 客桥费,4. 旅客服务费,5. 安检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民航发〔2007〕159号、民航发〔2013〕3号、民航发〔2017〕18号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民航局 |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
(二)机场地面服务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民航发〔2017〕18号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民航局 | |||
(三)民航飞行校验服务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民航函〔2021〕66号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民航局 | |||
(四)民航空管服务收费 | 1. 进近指挥费,2. 航路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民航发〔2008〕2号、民航发〔2012〕59号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民航局 | |||
五、车辆通行费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收费标准为:客车,9座以下,0.45元/公里;10座至19座,0.80元/公里;20座至39座,1.15元/公里;40座以上客车,1.45元/公里。货车按车(轴)型收费,1类,0.45元/公里;2类,0.93元/公里;3类,1.25元/公里;4类,1.70元/公里;5类,1.85元/公里;6类,2.06元/公里;6轴以上货车(大件车)以6轴货车计费转换标准为基数,每增加1轴,转换标准增加1.35元/公里。6轴货车收费采取差异化方式实施8.7折优惠。 采取分出入口、分车型、分支付方式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 具体详见文件。 | 辽交财审发〔2019〕364号 辽交财审发〔2020〕29号 辽交财审发〔2021〕51号 辽交财审发〔2023〕12号 |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 | 交通运输部门 | 用路人 |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辽价发〔2016〕100号 辽发改收费〔2021〕271号 朝发改发〔2022〕171号 朝发改发〔2021〕60号 朝发改发〔2021〕129号 朝发改发〔2021〕356号 朝发改发〔2019〕406 号 朝发改发〔2024〕70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桃仙机场收费由省发改委管理) | 公安、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 | 机动车停放人 | 建设经营企业 |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1.30分钟(含30分钟)内免费; 2.没有计时设备按次计费:2元/台次; 3.有计时设备收费标准:停车超过30分钟的, 2小时之内(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每台次收取2元 ;2小时以后每超过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加收1元。 4.自进入停车场起,连续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20元,停车超过24小时重新计算。 | 经营企业 | |||||
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清障服务费 | 1、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2吨及以下,客车座位在7座及以下,三轮摩托车,10公里及以内(委托清障地点起运至卸载里程,下同)200元,1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10元,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2、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2吨以上,5吨及以下,客车座位在8座以上19座以下,10公里及以内300元,1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12元,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3、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5吨以上,15吨及以下,客车座位在20座以上25座以下,10公里及以内600元,1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15元,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4、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15吨以上,30吨及以下,客车座位在26座以上,10公里及以内900元,1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20元,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5、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30吨以上,50吨及以下, 10公里及以内1200元,1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30元,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6、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50吨以上, 10公里及以内2000元,1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40元,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7、两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10公里及以内100元,1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5元,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 朝发改发〔2024〕210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交通运输部门 | 委托人 | 高速公路 经营管理单位 |
八、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一、二、三级客运站分别按照不高于票价(不含站务费、路桥通行费)的10%、8%、6%收取客运代理费。 | 辽交办〔2020〕7号 | 省发展改革、省交通运输厅 | 交通运输部门 | 承运人 | 汽车客运站经营单位 |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一级站按每票不超过2.00元收取旅客站务费;二级站按每票不超过1.00元收取旅客站务费;三级站按每票不超过0.50元收取旅客站务费。 | ||||||
九、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居民用户第一终端和非居民用户各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每月24元,居民用户的第二及以上各终端收费标准为每月9元。 | 朝发改发〔2023〕155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广电部门 | 有线电视用户 |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 | |
十、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基数,按分档定率计费。每宗交易服务收费额最高不超过7万元。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 辽发改价格〔2023〕128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公共资源部门 |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 | 企业性质的建设工程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 |
十一、住房物业管理费 | 一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20元以上;二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80元—1.20元(含1.20元);三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50元—0.80元(含0.80元);四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50元(含0.50元)以下。 | 朝发改发〔2018〕62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 | 被服务对象 | 物业服务公司 | |
十二、危险废物处置费 | 医疗废物处置费 | (一)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上一年度开放床位数乘以实际利用率收取,每天每床2.50元。其中,乡镇卫生院以医废垃圾集中处理厂为起点计算,往返30公里以内运输费免费,超过30公里,双方协商议价。 (二)全市一级以上医院门诊按每人次0.1元收取。 (三)市区及各县(市)城区无固定床位的诊所、社区服务站、门诊部等按每名执业医师每月不超过50元收取,具体收费金额由收费单位根据其产生的垃圾数量与上述单位协商确定;乡镇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按每月不超过50元收取;不产生医疗废物的中医诊所不收费。 (四)中心血站、体检中心按每人次0.5元收取。 (五)对下岗再就业、残疾人开办的诊所和社区服务站凭证件减半收取。 (六)宠物诊所按每月不超过100元收取。 (七)疫情防控期间或特殊时期设置的隔离点产生的医废垃圾费用双方协商议价。 | 朝发改发〔2022〕293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环保部门 | 危险废弃物生产单位 | 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 |
十三、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 辽发改收费〔2024〕403号 | 省发展改革、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委托人或当事人 | 司法鉴定机构 |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
十四、司法公证服务收费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降低证明合同(协议)收费标准。对财产关系类和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类公证服务第一档阶梯递减费率统一降为0.2%.调整证明居民房产继承、赠与的公证服务收费。由按房产标的额比例方式计费改为按面积方式计费,单套居民房产公证收费总额不超过1万元。实行对领取抚恤金、工伤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事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公证服务;办理不超过10000元的小额继承公证等公证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 辽发改收费〔2022〕236号 | 省发展改革、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委托人或当事人 | 司法公证机构 |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
注: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