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4-09-30 信息来源:建平县
浏览: 次
2024年9月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立项 级次 | 征收对象 | 征收部门 |
1 | 教育费附加 |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额的3% | 缴入同级国库 |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2003〕2号,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辽财税〔2022〕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按朝政发〔2013〕19号文件规定,对我市境内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实行省、市、县(含县级市、区)1:2:7的比例共享。 | 中央 | 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省市县税务部门 |
2 | 地方教育附加 |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额的2% | 缴入同级国库 | 《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0〕79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1〕996号,辽财非〔2014〕219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20〕297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辽财税〔2022〕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按朝政发〔2011〕27号文件规定,对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实行省、市、县(含县级市、区)1:2:7的比例共享。 | 中央 | 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省市县税务部门 |
3 |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 按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票房收入的5% | 缴入中央省国库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5〕91号,财教〔2016〕4号,财税〔2018〕67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6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号,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免征。 | 中央 |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 | 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 |
4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我省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的3% | 缴入同级国库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字〔1997〕95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13〕102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辽财预字〔1997〕348号,辽财教〔2007〕67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辽财非〔2013〕642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19〕229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7号。辽财税〔2019〕229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按征缴额50%减免。 | 中央 | 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 省市县税务部门 |
5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 | 缴入省市国库 |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8〕11号,财税〔2018〕39号,省政府令第75号,财税〔2017〕18号,辽残联发〔2017〕41号,辽发改收费〔2020〕358号,辽财税〔2022〕123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8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 | 中央 |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 省市县税务部门 |
6 | 水利建设基金 | (一)市、县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 (二)全省14个市及所属县区,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少于15%比例划入水利建设基金。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 缴入同级国库 | 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9号,财税〔2020〕72号,辽财非〔2011〕266号,财税〔2023〕9号。 | 中央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省市县税务部门 |
7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按朝政发〔2002〕49号文件规定,朝阳市市区(含朝阳县)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5元。 | 缴入市县国库 | 财综函〔2002〕3号,朝政发〔2002〕49号,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0〕950号,发改投资〔2014〕2091号规定,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免征;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 财税〔2019〕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 中央 |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翻建和扩建住房、厂房或公共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 市县财政部门 |
8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向电力用户征收,标准为1.125厘/千瓦时 | 缴入省国库 |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39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0〕9号。财税〔2020〕9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中央 | 用电单位和个人 | 省级税务部门 |
9 |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 缴入省国库 | 财办综〔2007〕8号,财综〔2007〕26号,财综函〔2007〕21号,财综〔2008〕89号,财综〔2009〕51号,财综〔2009〕59号,财综函〔2010〕13号,国发〔2006〕17号,财企〔2008〕37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20〕58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中央 | 用电单位和个人 | 省级税务部门 | |
(1)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 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 缴入省国库 | 辽财非〔2009〕8号。 | ||||
(2)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 我省境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征收标准为0.5厘/千瓦时 | 缴入省国库 | 辽政办发〔2008〕89号。 | ||||
10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为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为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为3元。 | 缴入同级国库 |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财税〔2015〕122号,辽财非〔2016〕191号,财税〔2023〕9号,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税〔2022〕26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财税〔2023〕9号。 | 中央 | 征用、占用林地的企事业单位 | 省市县税务部门 |
注:由市财政局牵头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