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政办发〔2024〕16号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24〕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9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5元,提高幅度1.3%;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调整为每人每月1058元。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6684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056元,提高幅度5.6%;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提高到每人每年10584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按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05元提高到917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8700元提高到9180元。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同下)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提高,集中供养孤儿提高到1980元/人/月;散居孤儿提高到1643元/人/月。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一档由706元调整为746元,二档由661元调整为698元,三档由612元调整为646元,四档由565元调整为597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县政府重点民生工程,是“三年行动”的重要任务,各乡镇场街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

(二)强化部门协同。县民政局要积极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县财政局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强化精准救助。县民政局要提高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要加大对脱贫人员和监测对象的识别,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推进过渡期内各项衔接政策落地见效。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民政局要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积极组织实施,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提标进度,确保提标工作如期完成。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