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政办发〔2024〕14号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平县盗采矿产资源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建平县盗采矿产资源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平县盗采矿产资源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和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盗采矿产资源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自然资源部门举报电话:13470292615或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

(二)通过信件或直接向自然资源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三)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二条  盗采矿产资源线索举报对象包括:

(一)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批准方式或矿种开采、以探代采、以各种工程名义非法开采、非法盗采等行为的实施者;

(二)上述行为的组织者、实际控制人;

(三)上述行为的“保护伞”。

第三条  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应当及时予以评定。对举报人酌情给予1000—2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四条  奖励举报线索应为发生在本区域且相关部门尚未掌握的案件线索。同一线索奖励最先举报人,多人共同举报按一案奖励。新闻媒体公开披露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事先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或举报的,符合本奖励规定。

第五条  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受理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

第六条  对举报线索不予受理、受理后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七条  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安局、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