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政发〔2024〕9号
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平县12345平台噪音扰民类投诉案件职责分工表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现将《建平县12345平台噪音扰民类投诉案件职责分工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建平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平县12345平台噪音扰民类投诉案件职责分工表

序号法律条款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单位(牵头单位)配合单位
1第三十三条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例如:县高中、初中等学校考试期间周边车辆运行及未按规定使用喇叭声响等声响装置、商业活动和娱乐、健身等活动等使用音响产生的噪音污染行为。县教育局牵头发布各环境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2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例如:房地产企业夜间施工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居民休息。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3第四十六条 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例如: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造成噪声污染。县交通运输局
4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县营商局12345平台各环境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5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例如: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等造成噪声污染。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6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例如: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造成噪声污染。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7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例如: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产生噪音超过噪声排放标准,造成扰民;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取得证明,在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产生噪音。(一)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二)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8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例如: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等行为造成噪声污染。(一)、(二)、(三)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四)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9第七十九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例如: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造成噪声污染。县交通运输局
10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的;(四)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监测结果未定期报送的。例如: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等,造成噪声污染。县交通运输局
11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例如:北山旧货市场内切割管材、个体户安装警报器产生噪音,商业网点高音喇叭等宣传活动产生噪音,餐饮、音乐酒馆及娱乐场所内人员、音乐声音大、拖拽桌椅、设备产生噪音,棋牌室内人员说话及棋牌、麻将设备的噪音(有工商登记注册),居民区废品收购站装卸搬运等产生噪音扰民行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配合
12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例如:居住小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造成扰民;人民公园、北山公园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人员及设备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居民休息;某已交工小区室内装修,产生噪音影响周围居民休息;家庭聚会、娱乐等活动产生噪音,影响邻里学习、休息;棋牌室内人员说话及棋牌、麻将设备的噪音(无工商注册登记);物业管理范围内(小区内)人员、车辆等活动产生社会生活噪音,影响居民休息。县公安局各公共场所主管单位配合,并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管理制度
13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例如: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和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造成噪声污染。县住房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