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政发〔2024〕7号
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辽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23〕19和《朝阳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朝政发〔20247)要求切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助力建平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第四次文物普查,进一步掌握我县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一是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资源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二是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三是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四是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内容 

普查范围我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2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9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2处以及其它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县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时间安排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第四次文物普查会议精神及普查相关标准规范,成立县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普查队伍,制定普查实施方案,部署本县文物普查工作,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深入乡村、田野进行实地开展文物调查。走访当地群众收集历史资料,通过拍照、录像、文字等记录文物点现状,测量基本数据、绘制方位图、平面图等,详细采集、收集各类资料,准确填报普查信息。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并对调查资料整理、汇总、上报。县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整合、汇总并上报市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市)区政府共同承担,县财政根据县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普查经费预算,拨出一定专款作为普查工作办公、设备购置、资料印发、野外调查及县普查小组人员田野调查补助、车辆运行等经费开支,并将经费列入相应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文物普查各项经费使用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安排、严控支出。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五、组织实施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建平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全县文物普查实施方案,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旅广电局,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县文旅广电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广电局负责和协调。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全县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乡镇场街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设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本次普查工作。各乡镇场街人民政府要在县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文物普查工作组织实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负责,如实填报普查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有关规定和文物普查工作有关要求,我县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规范管理,保证普查数据质量。一是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二是建立健全文物普查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三是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受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锻炼队伍,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县人民政府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充分调动文物保护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基层文保员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通过文物普查工作,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提升普查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有效推进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普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建平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