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发布日期:2024-05-31 信息来源:建平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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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事项编码 11211324MB1E166056400011702000006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申请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日予以修订))

2. 申请材料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渠道法定依据描述纸质原件份数纸质复印件及份数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空白表格下载样例下载备注
1 竖向设计报告(顶管工程)申请人自备法律法规11
2施工方案申请人自备法律法规11
3规划部门意见申请人自备法律法规11告知承诺书.docx告知承诺书(示例).docx
4申请书申请人自备法律法规11破路申请表.doc破路申请表.doc
5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自备法律法规11告知承诺书.docx告知承诺书(示例).docx

 

3、流程图

图片1.png

4、收费情况

 

序号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是否允许减免减免说明备注
不收费

 

5、特殊环节

 

序号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法律依据及描述实施机构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及描述承诺办理时限







1

 

6、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结果名称结果送达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电话联系或上门取件备案表.jpg

 

7、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8、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9、办件公式

申报人申报时间受理时间办结时间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10、办理环节

办理环节承办单位
受理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批准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结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