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发布日期:2024-05-31 信息来源:建平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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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
事项编码 | 11211324MB1E166056400011702000006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
适用范围 | 法人 |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受理机构 | 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决定机构 | 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申请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日予以修订))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公用事业 | ||
法人:国土规划建设, 交通运输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公示 | |
办理查询 | 现场查询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权限划分 | 建平县市政管理处 |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是 |
收起 | |||
申请条件 | |||
申请材料 | |||
办理流程 | |||
收费情况 | |||
特殊环节 | |||
审批结果 | |||
救济途径 | |||
常见问题 | |||
办件公示 | |||
办理环节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证照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电话联系或上门取件 | 备案表.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