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发布日期:2024-05-31 信息来源:建平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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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事项编码11211324MB1E166056400011702000006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适用范围法人
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行使层级县级
受理机构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性质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性质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1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日予以修订))
禁止性要求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市初审市终审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4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自然人:公用事业
法人:国土规划建设, 交通运输
定期检验及依据通办范围全县
支持物流快递办理公示
办理查询现场查询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0
权限划分建平县市政管理处




承诺时限即办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收起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特殊环节


审批结果


救济途径


常见问题


办件公示


办理环节


审批结果类型结果名称结果送达结果样本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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