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函
发布日期:2023-10-12 信息来源:建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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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场街、县直各部门、各相关不特定利益关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就《建平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建平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若干意见》、《建平县加快推进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建平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试行)》、《印发建平县“标准地”工业项目投资企业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0月13日前反馈至我单位,逾期视为无意见。

邮箱:jpxzrzyj@163.com  电话:7813849

附件:1、《建平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2、《建平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3、《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若干意见》

4、《建平县加快推进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5、《建平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试行)》

6、《建平县“标准地”工业项目投资企业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1

建平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辽自然资发〔2019〕82号)和《朝阳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朝自然资发〔2019〕179号)要求,结合建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结合“五矿共治”,推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全面展开。

(二)基本原则

1.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按照矿产资源赋存状况,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严把准入条件,合理设置矿业权,通过进一步控增减存、资源整合、调整结构,使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更加合理。

2.节约集约,转型升级。坚持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理念,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加快矿山升级改造,稳步提高开发利用水平,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3.强化修复,改善生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加强矿山企业主体治理责任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力度,矿山扬尘得到有效抑制,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得到有效防控。

4.突出重点,因地制宜。重点针对露天矿山连片开发区域、对矿山环境破坏影响较大地区,结合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露天矿山治理工作。

5.依法整治,多方参与。依法依规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进度,维护社会稳定,完善治理目标责任制,多方广泛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控制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投放,执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新建露天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已有露天矿山要积极升级改造,逐步达到要求。矿山违法违规问题基本整改到位,生产矿山开采“三率”指标和“三废”指标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矿山扬尘得到有效抑制。完善矿山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提升企业安全水平。初步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长效机制,推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任务完成。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底排查露天矿山情况

以违法违规开采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为重点,全面查清本地区露天矿山基本情况,在全面核查露天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情况的基础上,逐矿逐项登记汇总,建立“一矿一策”台账(详见附件1),制定矿山企业整治清单(详见附件2),针对每个矿山提出整治意见及整治期限。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配合。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二)依法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1.依法整治、关闭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引导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开展生态修复。全面落实《建平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2018—2022年)》的治理任务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要求,切实加强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力度。严格按市自然资源局下达的年度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任务、年度闭坑矿山生态治理计划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加强考核“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绩效指标,完成当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乡镇场街。

2.以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依法履行环保验收程序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营商环境建设局,相关乡镇场街。

3.对露天矿山依法依规使用林地情况进行检查,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因地制宜加强修复绿化,减少和抑制大气扬尘。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加快生态修复进度。

责任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相关乡镇场街。

4.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对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相关乡镇场街。

通过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优化矿山开发布局,努力打造一批技术先进、绿色环保、安全达标、效益突出的绿色矿山示范企业。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停产整治任务,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关闭退出任务。

(三)严格控制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原则上不再投放新立露天矿山采矿权。

已设探矿权需转采矿权的,以及国发〔2018〕22号文件下发 (2018年6月27日) 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复的重点区域露天矿山,确需建设的,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前提下可继续批准建设。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行政审批局配合。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严控新建露天矿山。

三、政策措施

(一)严格露天矿山开采准入。县自然资源部门停止审批新建铁矿露天矿山,新建露天矿山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并与矿产资源储量相匹配。

(二)加强依法关闭力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9号)及《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要求,加强对违反矿产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的关闭力度。对关闭的露天矿山,按以下五个标准执行:一是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二是拆除供电、供水、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三是露天矿山要完成边坡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尾矿库要完成闭库治理并公告销号后移交自然资源部门;四是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五是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关闭退出的矿山企业应自行拆除设施设备。

(三)强化生态修复治理。对有责任主体的露天矿山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加大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力度,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设计内容和批复要求,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增加绿化面积,减少和抑制矿山扬尘。加强对企业年度治理任务验收,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质量和治理工程的施工质量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再批准其新立采矿权以及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同时不再受理其建设用地申请。

对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或无法确认责任主体的闭坑、政策性关闭、废弃等露天矿山的治理,由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和管理。强化市场化运作,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带动社会资金投入,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参与矿区生态修复和资源开发利用。鼓励社会资本以工程总承包形式对历史遗留矿区进行整体规划、系统治理、综合利用。鼓励矿区及周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生态修复,并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矿区生态修复后的产业发展,共享生态修复收益。由政府治理的露天矿山,地类仍为林业用地的,土地整理合格且达到造林标准的,可申请使用中央财政造林补助。

(四)加强采矿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治理。规范管理露天矿山采矿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堆放高度,纠正矿山企业乱堆乱放、管理无序等违规行为;督促矿山企业建设挡风抑尘设施,在露天料场四周设置一定高度的挡风抑尘墙、抑尘网,将料场与周边环境进行物理性隔离,减少料堆起尘量。研究制定废石废渣综合利用计划,出台相应鼓励优惠政策,推动社会企业投资,实现废石废渣综合利用,消除废石废渣造成的环境问题,对短期内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废渣,要加大监控和防护力度,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土地损毁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五)加快推进矿山升级改造。新建露天矿山必须按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已设露天矿山要积极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引导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开展生态修复。矿山企业在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企业升级改造时,应安排专项资金,倒排建设工期,在开采、加工、装运、储存等主要环节,积极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环保的加工设备和技术工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地质环境、土地复垦、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县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公安、国资、电力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正常生产的露天矿山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加强汛期安全检查和水害治理工作,及时完善矿坑疏干排水系统和各项排水工程建设。加强对已闭矿坑的安全综合监管,关闭露天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确保监管职责及时移交自然资源部门,防止安全监管发生空白,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和地质灾害。加强矿山道路交通整治,确保运输安全。

(七)切实提高资源保障水平。在关停淘汰一批环境问题突出、资源利用率低、开采方式落后、经济效益较差的矿山企业基础上,培育一批环境保护到位、资源利用率高、综合效益突出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充分考虑资源赋存状况、生态承载能力和市场需求,加强矿产品供给,切实做好涉及民生与重点工程的矿产资源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根据我县露天矿山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做好组织保障。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和主体责任,确保治理任务目标如期完成。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场街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和工作职责,按照方案的要求,细分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明确部门责任,确保目标、进度、措施等落实到位。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矿山企业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一矿一策”开展整治的矿山企业,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跟踪督办,根据各自掌握的数据资源并结合露天矿山实际整改完成情况,采取部门独立或各部门联合复查方式对露天矿山现场核查。对整治工作中因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指导不落实而未如期完成进度要求的乡镇场街及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推广绿色矿山建设典型案例,宣传推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鲜活经验,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倡导矿山守法经营开采,营造崇尚创新、集约节约、绿色环保发展的良好环境,同时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介做好宣传,支持媒体深入报道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

(四)及时报送信息。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局应于12月25日前将台账、清单及联系人员报县自然资源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向县自然资源局报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半年总结于6月15日、年度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县自然资源局,汇总整理后报市自然资源局。


附件:2

建平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为农业生产中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为生产服务、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作物科植、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冷棚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烘干晾晒、取暖、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畜禽舍及运动场、饲料配制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畜禽类污处置检验检疫、消洗转运、疫病防治、无害化处理、分拣包装、冷藏存储、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三)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检验检疫、疫病防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农资农机具存放、水利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设施用地。

(四)不得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类别。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集中兴建的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及秸秆、畜禽废污等各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和检疫环保处置等场所用地;农资企业存放农资场所,农机经销维修企业的农机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二、设施农业用地要求

(一)设施农业用地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耕地、农村闲置设施农业用地、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落实占补平衡。

(二)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用地规模为100亩(含)以内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得超过10亩;用地规模100亩以上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项目用地总规模的25%,最多不超过50亩。设施农业用地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除重大建设项目外原则上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三)各类养殖设施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审核,出具是否同意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未经同意的,用地不得备案,项目不得动工建设。同意使用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配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开展全覆盖核查。

(四)养殖生猪可以使用宜林地,养殖企业(户)应向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备案有效期最长五年,逾期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5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再次申请备案,到期后不再使用的养殖企业(户)需在一年内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逾期未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使用宜林地以外其他林地养殖生猪的,允许使用Ⅲ、Ⅳ级保护林地,由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备案规模以上的牛、羊、驴、鸡等畜禽养殖的可参照支持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政策执行,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号令)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五)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高铁、高速和国省市县乡主要公路两侧禁止设施农业用地选址。

三、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生产设施面积超过2亩的棚室,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多栋温室、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的,看护房面积可适当扩大,最多不超过80平方米(2栋共用一个看护房的,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食用菌辅助设施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40亩。

此外,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等农业生产辅助设施用地,种植面积1000亩(含)以内的,控制在生产面积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种植面积在1000-5000亩(含)之间的,最多不超过15亩;种植面积在5000-10000亩(含)之间的,最多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100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

(二)畜禽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畜禽养殖生产用地按照养殖规模核定用地面积。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用地总规模的30%。鼓励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

(三)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水产养殖生产用地按照养殖规模核定用地面积。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四、部门职责

1、乡(镇场街)政府:设施农业备案审查;监督经营者按协议实施项目建设;定期检查、巡查;制止和限期纠正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土地利用和复垦责任。

2、县自然资源局: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监管;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核实各类保护区;变更登记(上图入库);改变用途查处;监督土地利用和复垦;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审核。

3、县农业农村局: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监管;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动态巡查和复垦监管;养殖业、种殖业项目审核;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审核;土地流转管理;疫情防控。

4、县林业和草原局:设施用地选址;设施农业用地占用宜林地、Ⅲ、Ⅳ级保护林地备案、审核审批;草地认定和草地审核。

5、县水务局:负责设施用地选址;占用水利用地审核。

6、县生态环境局:设施用地选址;禁养区划定。

7、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城市规划区及乡(镇场街)政府所在地设施农业用地选址。

五、备案程序

(一)协议签订。

1、设施农业用地的生产经营者应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位置、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问题协商一致,并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村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户同意。

2、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等部门根据职责审核方案、选址。

 (二)协议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将用地协议与农业设施建设方案等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在备案前应向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征求用地和项目的相关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不得动工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应于每季度末向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和项目清单,涉及林地的还需报送林业和草原部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

(三)设施农业用地复垦。

经营者与乡(镇场街)政府、村民委员会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复垦协议书。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经营者为设施农业用地复垦的义务人,负责将到期或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复垦协议复垦为原地类。

六、服务监管

乡(镇场街)政府对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备案审查,到现场进行踏勘、核实,每年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检查、巡查。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限期纠正, 并及时报送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和土地复垦监管工作,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7月28日印发的《建平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建政办发[2015]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3

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若干意见如下:

  一、加强对国有土地出让宏观指导

  (一)科学编制、认真执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提交土地出让领导小组审议并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计划确需变更应由县土地出让领导小组审议后经县政府批准。

  (二)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三)坚持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和在房地产市场正常条件下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在抑制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从源头防治土地出让领域腐败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全面实行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

  (一)拟出让土地应在已完成土地征收、拆迁、开发整理后,或与被拆迁人达成收回土地补偿协议后方可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必须达到净地出让条件。

(二)规范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土地一级开发中的集体土地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征用;存量建设用地和征用的集体土地地上建筑物拆迁及地下管线、地下掩埋物拆迁及土地整理由县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已征收的集体土地和存量建设用地中的净地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程序组织出让。

三、认真执行土地出让程序

(一)按照批准的年度建设用地出让计划,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县规划指导委员会批准的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对拟出让地块出让价格进行评估。

(二)成立建平县土地出让定价委员会,聘请检察院相关人员现场监督定价过程。

(三)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土地评估结果,拟定土地出让意见提交县土地出让定价委员会审议,确定出让底价、起始价、加价幅度和交易方式等。

(四)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土地出让定价委员会意见,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以公开竞买方式出让土地。

(五)建立统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四、严格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土地出让价款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建立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制

成立县土地出让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研究确定土地储备政策和土地收益分配政策;宏观调控土地供应;审批土地利用供应计划、经营性用地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审批土地一级开发方案、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底价;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土地出让等工作。

《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若干意见》(建政土字〔2011〕148号)废止。


附件:4

建平县加快推进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

出让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4号)和《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朝政发〔2021〕1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标准地”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目标

推进“标准地”改革,是改善我县营造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步骤,也是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的有效途径。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工业项目快落地、早达产、高质量发展。

“标准地”出让改革,主要在建平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试行。2021年12月初,全面启动“标准地”出让工作,2022年5月底之前,要在开发区至少出让1-2宗“标准地”;2022年8月,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对实施“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用地要实现拿地即开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大胆探索,构建有自己特色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招引遴选高质量项目落地。

(二)坚持市场配置资源。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依据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完成区域评价。制定区域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对标竞价,按标建设达产,以市场选项目。

(三)坚持政府企业互信。按照政企互信原则,政府负责按期交付土地,核发审批文件;企业负责按照政府制定的建设标准,依法依规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四)坚持政府全程监管。政府以建设标准为准绳,强化事中核查、事后监管,加强违约惩罚力度,实行激励和惩戒制度,切实推动项目建设、竣工、投产、达产,促进土地要素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

三、“标准地”的含义和指标体系

(一)“标准地”的含义

本方案中的“标准地”,是指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综合评价,事先设定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并依据区域评价结果,结合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拟定出让地块具体建设指标,公开发布公告,接受用地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企业竞得土地后,签订出让合同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明确项目建设相关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政府相关部门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承诺,事后监管,推动项目合法高效运行。

(二)“标准地”的指标体系

“标准地”的指标由区域评价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评价包括: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文物勘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控制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能耗控制、排放标准等。

四、“标准地”出让程序

(一)事先作评价

1.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按照“5+N”模式确定“标准地”出让的区域性指标。“5”即由开发区管委会在确定的区域内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文物勘探、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性统一评价。“N”即,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区域能评、水资源承载力、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社会稳定风险等纳入区域性统一评价。

2.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项目外围城市道路、水、电等设施配套建设,保障项目具备开工“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动工开发基本条件。

3.实行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互认应用

对入驻开发区符合整体规划和产业功能区布局,属于主导产业的“标准地”工业项目,将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应用于每宗土地出让方案中,作为向竞买者履行的一次性告知义务。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价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事前定标准

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结合开发区发展目标,招商部门负责项目引进,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服务项目建设,制定“标准地”区整体控制性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按照“5+X”模式确定“标准地”出让的控制性指标。“5”即,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X”即,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等其他管控性指标,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5+X”控制性指标确定后,作为工业用地准入条件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一次性告知竞买者,项目建设全过程按照既定标准开展相关工作。

(三)事中作承诺

1.按标出让

(1)出台优惠政策。按照“标准地”出让政策优于一般出让地的原则,县政府制定招商引资政策时,应与“标准地”出让相结合,在招商引资公告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等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通过信息公开,实现投资主体公平、公正,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凸显政策红利。

(2)签订合同。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通过招拍挂取得“标准地”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与属地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应明确“5+X”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事项。企业缴齐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动产权证书。

2.预先审查

按照工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的原则,发改、工信部门应建立项目管家制度,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店小二”跟踪服务。各相关审批部门应提前开展审批服务,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地块成交前完成施工许可核发必备的各类事项审查。取得土地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开工建设。

(四)事后强监管

1.项目建设监管。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开展核查和监管,指导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限时联合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并根据竣工验收情况,落实有关奖惩措施。

2.项目投产监管。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牵头组织达产复核。未通过复核的,督促指导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并根据达产复核情况,落实有关奖惩措施。项目达产复核一定年限后,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牵头组织达产评估认定,持续跟踪项目运行状态,推动资源高效利用。

3.项目信用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约定,严格实施动态巡查监管。对不履行用地指标标准、违反协议约定的用地企业,要限期整改并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协议约定标准的项目用地,综合运用经济、行政、信用、法律等手段,采取收回、流转、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依法依规引导企业退出用地,促进优胜劣汰。

五、职责分工

开发区管委会要担负起推动“标准地”工作的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积极推进,合力保障“标准地”出让制度落到实处。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区块细分、功能细分,组织实施区域评价;完成拟出让宗地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和投产复核。

控制性指标,由政府常务会确定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由发改部门会同招商部门提报;容积率指标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报;亩均税收指标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报;单位能耗标准由工信部门牵头,发改、统计部门配合提报;单位排放标准由生态环境部门提报。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将宗地出让的上述各项指标列入出让方案报政府批准后,作为公开出让条件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实施公开出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建平县“标准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重大事项,协调推进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按照工作要求,明确工作任务,细化操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标准地”出让改革,按照职责分工,上下联动,指导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强化改革协同

各部门要将“标准地”出让作为“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标准地”出让要有效对接“放管服”改革、审批制度改革等改革措施,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促进实现拿地即开工。

(三)发挥信用评价作用

各部门探索建立“标准地”出让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健全全过程信用档案。牵头部门对“标准地”出让情况、实施效果、企业受益等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策措施。要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典型做法,及时准确发布出让信息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营商环境。


附件:5


建平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规范“标准地”出让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标准地”出让是指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综合评估,事先设定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并依据区域评估结果,结合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拟定出让地块具体建设指标,公开发布公告,接受用地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  “标准地”指标体系由区域综合评估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综合评估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物勘探评估、重要矿产资源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交通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等;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包括规划指标、能耗指标、环境指标和经济指标等。

第四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建平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全过程管理,其他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标准地”出让操作流程如下:

1.出让前准备;

2.公布供应计划,接受用地预申请;

3.确定地块具体建设指标;

4.制定土地出让方案;

5.开展预审查;

6.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

7.竞买申请和资格审查;

8.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9.签订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0.按标施建,事中核查、竣工验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1.按标投产,达产复核,事后监管。


第二章  出让前准备

第六条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交通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等区域综合评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以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为目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园区发展目标、制定工业项目“标准地”区域整体控制性标准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县政府授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出让宗地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国有土地收回、房屋征收、地上附着物拆迁、落实地上、地下管线排查和迁移等工作;实施道路、通水、通电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注销宗地内原有产权,确保“净地”出让。


第三章  按标出让  预先审查

第九条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于每年年初将拟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净地情况、来源、产业要求、用地性质等信息提供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信息,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科学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将具备供应条件的具体地块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载体公布,公开接受用地预申请,接受单位或个人的用地预申请后,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启动地块具体指标编制,并实行项目管家服务。

第十条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出让地块具体规划指标,应当包括:产业要求、地块位置、出让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间距、出入口、建筑限高、建筑系数、容积率、绿地率、退让距离、设计要求、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指标、经济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等建设要求,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拟出让地块具体指标,提前开展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环评、消防、人防等项目前期预审。用地单位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领取施工许可证,项目开工建设。

控制性指标,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编例,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由发改部门会同招商部门提报;容积率指标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报;亩均税收指标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报;单位能耗标准由发改部门牵头,工信、统计部门配合提报;单位排放标准由生态环境部门提报。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明确:

1.地块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项目建设应符合“标准地”相关要求;

2.竞得人必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对竞买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依据国家各部委联合签发的相关奖惩合作备忘录规定,贯彻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形式、成交条件等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确定竞得人,并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六条  竞得人应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合同。

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应载明控制性指标要求,投产期限,达产期限,转让、出租、抵押约定,指标复核,违约责任等内容。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在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中约定:“经甲方认定,建设项目等指标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持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标准地)。

2.受让人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解除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受让人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合同约定扣除已使用年期对应价款后,返还剩余部分(不计利息),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受让人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持土地出让合同、缴税凭证等要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属于标准地工业项目符合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九条  竞得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到营商部门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按标施建  依约监管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及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及时组织施工。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监理、勘察、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自查,开展自主验收。

第二十一条  事中核查是指对项目从开工到建成阶段的监督检查。主要核查事项包括:施工放线验线验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消防工程、人防工程、施工环保要求、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规划条件核实、合同履约核查、环保设施验收等。

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单位进行核查监管,及时进行履约风险提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出让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出让人监督核查权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依法履行甲方监督核查权利。各相关部门对于可现场联合核查监管的事项,宜采取联合方式。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申请,依据相关规定牵头协调自然资源(规划、不动产登记)、消防、气象、档案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进行联合验收。

第二十三条  投产监管是指对项目从竣工到达产阶段的监督检查。投产监管事项包括: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能耗指标、环境指标、投产时间、达产时间等。

“标准地”项目竣工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履约监管。

第二十四条  “标准地”工业项目达产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生态环境、发改、税务、统计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达产复核。

第二十五条  事后监管是指项目竣工后,各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履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和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管。主要监管事项包括: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擅自对合法建筑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外立面装饰装修,违法或超标排放污染物,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能耗指标、环境指标未达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等。

第二十六条  “标准地”出让工业项目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指标复核办法,通过达产复核、达产评估对项目达产情况进行认定,经认定,建设单位无法达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控制性指标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项目投资建设合同解除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书面建议县政府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2.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者建设单位引入第三方,继续履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的达产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试行期间,国家、省或上级部门发布法律文件或相关政策对“标准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建平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经济指标)

2.建平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能耗指标)

3.建平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环境指标)

4.建平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建设指标)

5.建平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投资强度指标)

6.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


附件


建平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


(经济指标)


建平县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经济指标主要包括亩均产值和亩均税收,其中亩均产值不低于5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亩。


附件


建平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


(能耗指标)


《辽宁省能耗限额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行业准入条例》作为我县目前节能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执行标准,相关用能单位可依此进行对标管理。


附件


建平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


(环境指标)


环境质量控制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三类标准;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三类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和4a类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废气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1-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

《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2)废水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300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3)噪声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DB12523-201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固废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

行业准入控制标准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修正本)》;

(2)《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21/T1237-2015);

(3)《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2016.12.29);

(4)区域规划环评中的项目准入相关限制要求。


附件


建平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


(建设指标)


依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按行业分类,确定容积率。

建筑系数不低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用地不高于7%,绿地率不高于20%。


附件


建平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


(投资强度指标)


亩均投资不低于150万元。


附件

合同编号:       .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


甲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法人:

乙方(受让方):

法人: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编号: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宗地坐落:                          。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用途为                        

第二条:乙方同意本合同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条:乙方同意本合同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投产,在   年   月  日之前达产,经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开竣工期限顺延的,投、达产日期相应顺延。


第二章   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亩);

(二)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

(三)亩均税收不少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小写   万元/亩);

(四)能耗标准                                  

(五)排放标准                                  

(六)其他                                      


第三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就甲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二)协调相关部门,对照本合同第四条各项规定条件对乙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税务、工商等相关手续;

(四)其他                              

第六条: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通知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 登记。

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通知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其他                                           


第四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以下条款涉及乙方权利和义务的重大影响,请乙方仔细阅读,本合同签署表示乙方对本章以下条款的充分理解并同意。

第七条:就乙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二)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提出的整改通知,须及时整改;

(三)在达到本合同第四条各项规定条件前,乙方以受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融资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承诺抵押融资金额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方可进行融资;

(四)在达到本合同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承诺不向第三方转让、出租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五)在达到本合同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及其股东承诺不向第三方以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六)其他                                

第八条:在达到本合同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后,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情形的,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含股权)。

乙方承诺在做出转让、出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前述要求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指标复核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和达产评估,按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有关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和达产评估的具体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依申请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违约责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甲方和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就同一违约事实重复主张违约金。

第十二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达产复核阶段的亩均税收指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照约定最低标准与实际差额部分100%支付违约金。

其他                                    

第十三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三)、(四)、(五)、(六)项和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转让、抵押、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导致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向乙方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包括                  。

第十四条:经甲方认定,建设项目               控制性指标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通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因自身原因项目出现重大调整,导致审批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六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同时,一方按照本合同中填写的通讯地址、通知方式送达的,无论另一方是否收到皆视为有效送达。

第二十条: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合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未规定的事项,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由开发区综合办公室、财政局、招商局各存档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建平县“标准地”工业项目投资企业

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朝政发〔2021〕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企业主体,是指在县域行政范围内出让的“标准地”上进行项目投资的、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控股自然人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严重失诺”名单管理,是指对严重违反承诺约定和承诺事项或性质恶劣的企业主体,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违反承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社会公共信用评价及应用

第四条  在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时,对企业主体的公共信用评价进行查询,并将其作为准入条件和资格审查的重要参考。对于公共信用评价中等以下的,进一步查询相关信用档案,公共信用确实较差或存在严重失信信息的,不予准入。

第五条  根据企业主体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并在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中予以应用。信用评价结果良好以上的,减少抽查频次;信用评价结果中等以下的,进行重点监管;对较差或存在失信记录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信用档案记录的不良信息,如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方面(指标)进行分行业、分类别监管。

第六条  记录企业在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行中产生的违反公共信用的信息,如违反安全生产、建筑质量、环境保护及其他行政处罚和“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并上报至公共信用基础库。同时,根据这些信息动态调整分类监管情况。

第七条  “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及记录。建平县各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要依据省级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严重失信”标准依照程序进行“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做好信息记录,根据程序及实际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管理。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推进本行业本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


第三章  承诺履约评价及应用

第九条  项目业主及从业人员应在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的同时签订《建平县“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企业主体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并对所填报信用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作出的承诺负责。

第十条  建设期验收时间,具体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要求验收,根据指标完成的时间节点进行验收。相关指标以《“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约定作为依据。

第十一条  承诺履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差4个等级,对违反《“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企业,列入“严重失诺”名单。

第十二条  对承诺履约评价良好以上的企业主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向社会公开通报表扬;

(二)作为享受县财政奖励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优先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等;

(四)简化审批、审核程序,办理相关业务时开通“绿色通道”等;

(五)在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出口退(免)税、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或倾斜;

(六)其他政策支持或倾斜。

第十三条  对承诺履约评价较差的企业主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取消享受各类政府性奖励政策的资格;

(二)根据履约较差的原因,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分类重点监管;

(三)依法依规从高征收相关税费;

(四)将企业违反承诺行为计入信用档案;

(五)对于被列入“严重失诺”名单的,通过有关网站和平台进行公示;

(六)其他投资行为准入时,实行重点资格审查。


第四章“严重失诺”名单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失诺”名单管理:

(一)亩均税收低于承诺亩均税收的1/3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三)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因私设暗管偷排污染物,或阻挠、拒绝环保部门现场监督检查或现场监测,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  实施“严重失诺”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开发区管委会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企业主体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行为,报认定部门;同时,认定部门发现企业主体存在违反部门法律法规的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提出拟列入“严重失诺”名单。

(二)信息协商。认定部门对拟列入“严重失诺”名单的,应启动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诺”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认定部门应对失诺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审核,并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提出是否认定列入“严重失诺”名单的初步意见,提交县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集体审议后决定是否认定及发布范围等。

(三)信息发布。经讨论审定列入“严重失诺”名单的,除按职能部门法律法规要求整改、处罚外,开发区报县政府同意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已列入“严重失诺”名单的企业信息。

(四)信息更正。发现信息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严重失诺”名单实行销榜动态管理制度:

(一)销榜申请。“严重失诺”名单实行信用修复管理。根据信用修复原则,“谁认定、谁修复”,认定失诺行为的部门将作为信用修复的部门。被列入单位应积极主动纠正失诺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提交书面撤销申请及失诺修复的证明材料,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认定部门进行核验。

(二)销榜核查。相关单位在收到销榜申请后应立即组织检查,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销榜的核查意见。同步将意见报送县政府和送达申请单位。

(三)销榜公布。开发区管委会对已整改到位且未再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报县政府同意后,将网站上严重失诺记录予以撤销。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另出现以下情况的,不适用失诺销榜动态管理制度: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对被列入“严重失诺”名单的企业主体,在“严重失诺”名单公布期间,在县域范围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各有关单位将严重失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巡查;

(二)限制参加政府采购,如投资项目招投标;限制参加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或使用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措施;

(四)限制发行债券、资产重组等;

(五)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六)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七)限制参加除社会公益类的其他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规定可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信用信息制度规定,坚持奖惩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实施、依法公正执行、责任主体明确的原则。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监管试点实施方案》以及本实施细则过程中统一标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的信用信息有误的,可向开发区管委会书面提出异议,开发区管委会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后,协调提供相关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行业主管部门答复意见需同时报送县政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平县“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企业主体信用承诺书


附件


信用承诺书


                   :

为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依照《建平县“标准地”工业项目投资企业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本企业承诺如下:

1.承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严格按照承诺的各项指标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3.严格遵守《“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相关要求,确保约定的目标如期实现。

4.本承诺未尽事宜,以《建平县“标准地”工业项目投资企业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为准。

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你方有权不予办理、暂缓办理各项许可事宜。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与你方无关。

承诺人(签名):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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