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现将《建平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建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平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规范“标准地”出让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标准地”出让是指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综合评估,事先设定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并依据区域评估结果,结合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拟定出让地块具体建设指标,公开发布公告,接受用地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 “标准地”指标体系由区域综合评估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综合评估包括环境影响、重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气候可行性、文物勘探、地震安全性、水资源论证等;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包括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排放标准等指标。
在“标准地”出让前,开发区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在控制指标标准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准入和地块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用地标准,联合提出拟出让土地的具体控制指标,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中。
第四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建平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全过程管理,其他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标准地”出让操作流程如下:
1.出让前准备;
2.公布供应计划 ,接受用地预申请;
3.确定地块具体建设指标;
4.制定土地出让方案;
5.开展预审查;
6.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
7.竞买申请和资格审查;
8.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9.签订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工业项目‘标准地’”;
10.按标施建,事中核查、竣工验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1.按标投产,达产复核,事后监管。
第二章 出让前准备
第六条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交通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等区域综合评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以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为目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园区发展目标、制定工业项目“标准地”区域整体控制性标准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县政府授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出让宗地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国有土地收回、房屋征收、地上附着物拆迁、落实地上、地下管线排查和迁移等工作;实施道路、通水、通电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注销宗地内原有产权,确保“净地”出让。
第三章 按标出让 预先审查
第九条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于每年年初将拟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净地情况、来源、产业要求、用地性质等信息提供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信息,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科学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出让地块具体规划指标,应当包括:产业要求、地块位置、出让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间距、出入口、建筑限高、建筑系数、容积率、绿地率、退让距离、设计要求、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
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结合招商项目情况,可将供地后由用地企业编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提前至供地前,由开发区组织编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指标、经济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等建设要求,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拟出让地块具体指标,提前开展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环评、消防、人防等项目前期预审。土地成交后,竞得人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后1个工作日内,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现“拿地即开工”;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同步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控制性指标,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编例,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由发改部门会同招商部门提报;容积率指标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报;亩均税收指标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报;单位能耗标准由发改部门牵头,工信、统计部门配合提报;单位排放标准由生态环境部门提报。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明确:
1.地块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项目建设应符合“标准地”相关要求;
2.竞得人必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对竞买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形式、成交条件等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确定竞得人,并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六条 竞得人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合同。
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应载明控制性指标要求,投产期限,达产期限,转让、出租、抵押约定,指标复核,违约责任等内容。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在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中约定:“经甲方认定,建设项目等指标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标准地)。
2.受让人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解除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受让人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合同约定扣除已使用年期对应价款后,返还剩余部分(不计利息),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受让人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持土地出让合同、缴税凭证等要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属于标准地工业项目符合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九条 竞得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书。
第四章 按标施建 依约监管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及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及时组织施工。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监理、勘察、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自查,开展自主验收。
第二十一条 事中核查是指对项目从开工到建成阶段的监督检查。主要核查事项包括:施工放线验线验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消防工程、人防工程、施工环保要求、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规划条件核实、合同履约核查、环保设施验收等。
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单位进行核查监管,及时进行履约风险提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依法履行甲方监督核查权利。各相关部门对于可现场联合核查监管的事项,宜采取联合方式。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申请,依据相关规定牵头协调自然资源、消防、气象、档案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进行联合验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条件的约定,对用地单位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核验,包括规划条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位置、面积、用途等。
第二十三条 投产监管是指对项目从竣工到达产阶段的监督检查。投产监管事项包括: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能耗指标、环境指标、投产时间、达产时间等。
“标准地”项目竣工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履约监管。
第二十四条 “标准地”工业项目达产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生态环境、发改、税务、统计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达产复核。
第二十五条 事后监管是指项目竣工后,各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履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和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管。主要监管事项包括: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擅自对合法建筑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外立面装饰装修,违法或超标排放污染物,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能耗指标、环境指标未达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等。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情形,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27号)规定及相关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标准地”出让工业项目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指标复核办法,通过达产复核、达产评估对项目达产情况进行认定,验收和复核未通过的,责令用地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项目投资建设合同解除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书面建议县政府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2.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者建设单位引入第三方,继续履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的达产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省或上级部门发布法律文件或相关政策对“标准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建平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经济指标)
2.建平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能耗指标)
3.建平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环境指标)
4.建平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建设指标)
5.建平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投资强度指标)
6.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
附件1
建平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
(经济指标)
建平县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经济指标主要包括亩均产值和亩均税收,其中亩均产值不低于5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亩。
附件2
建平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
(能耗指标)
《辽宁省能耗限额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行业准入条例》作为我县目前节能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执行标准,相关用能单位可依此进行对标管理。
附件3
建平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
(环境指标)
一、环境质量控制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三类标准;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三类标准;
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和4a类标准;
5.《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1.废气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1-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
《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2.废水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300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3.噪声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DB12523-201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4.固废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
三、行业准入控制标准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修正本)》;
2.《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21/T1237-2015);
3.《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2016.12.29);
4.区域规划环评中的项目准入相关限制要求。
附件4
建平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
(建设指标)
依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按行业分类,确定容积率。
建筑系数不低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用地不高于7%,绿地率不高于20%。
附件5
建平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
(投资强度指标)
亩均投资不低于133万元。
附件6
合同编号: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
甲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法 人:
乙方(受让方):
法 人: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编号: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宗地坐落: 。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用途为
第二条:乙方同意本合同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条:乙方同意本合同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投产,在 年 月 日之前达产,经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开竣工期限顺延的,投、达产日期相应顺延。
第二章 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亩);
(二)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
(三)亩均税收不少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小写 万元/亩);
(四)能耗标准
(五)排放标准
(六)其他
第三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就甲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
(二)协调相关部门,对照本合同第四条各项规定条件对乙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税务、工商等相关手续;
(四)其他
第六条: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通知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登记。
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通知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其他
第四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以下条款涉及乙方权利和义务的重大影响,请乙方仔细阅读,本合同签署表示乙方对本章以下条款的充分理解并同意。
第七条:就乙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二)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提出的整改通知,须及时整改;
(三)在达到本合同第四条各项规定条件前,乙方以受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融资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承诺抵押融资金额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方可进行融资;
(四)在达到本合同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承诺不向第三方转让、出租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五)在达到本合同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及其股东承诺不向第三方以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六)其他
第八条:在达到本合同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后,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情形的,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含股权)。
乙方承诺在做出转让、出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前述要求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指标复核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和达产评估,按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有关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和达产评估的具体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依申请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违约责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甲方和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就同一违约事实重复主张违约金。
第十二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达产复核阶段的亩均税收指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照约定最低标准与实际差额部分100%支付违约金。
其他
第十三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三)、(四)、(五)、(六)项和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转让、抵押、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导致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向乙方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包括 。
第十四条:经甲方认定,建设项目 控制性指标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通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因自身原因项目出现重大调整,导致审批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六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同时,一方按照本合同中填写的通讯地址、通知方式送达的,无论另一方是否收到皆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九条: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合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未规定的事项,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由开发区综合办公室、财政局、招商局各存档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