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暂定)
发布日期:2024-05-31 信息来源:建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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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照片 | |||
身份证号码 | 出生年月 | |||||
《就业创业证》编号 | 联系电话 | |||||
家庭住址 | ||||||
就业困难人员类别 |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其他参照就业困难人员 | |||||
申请人签字 | 本人已确认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社区就业服务平台签署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脱贫劳动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
2.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3.参照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1)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3)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4)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5)符合条件的孤儿。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16周岁(含)以上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孤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