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县级以上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2023-05-24 信息来源:建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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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补贴项目 | 主管部门 | 补贴政策依据(文件、文号)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发放周期 | 咨询方式 | 备注 |
1 | 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 | 县农业农村局 | 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41号) 2.《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4号) 3.《关于印发辽宁省统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经〔2017〕261号) 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农农〔2020〕148号) 5.《辽宁省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辽财经〔2018〕639号) | 玉米、大豆、稻谷生产者,到户。 | 根据各市或县(市、区)资金规模和补贴面积确定每亩补贴标准。 | 年 |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电话:0421-7413816 | |
2 | 灾害救灾 | 县应急局 | 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 工作规程》(民发【2015】118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辽民发【2018】56号 3. | 到人 | 每人不低于90元 | 年 | 县应急管理局救灾股 电话:0421-7826122 | |
3 | 高龄老年人补贴 | 建平县民政局 |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老年人高龄补贴政策的通知》(朝政办发﹝2019﹞1号) | 到人 | 80-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月1000元 | 月 | 0421-7801386 | |
4 | 高龄、失能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 建平县民政局 | 《转发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朝财社﹝2015﹞536号) | 到人 | 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及60-79周岁,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 月 | 0421-7801386 | |
5 | 城乡低保救助 | 建平县民政局 | 《关于调整优化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朝民发﹝2021﹞65号);《朝阳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审核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朝民发﹝2020﹞102号);《朝阳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试行)》(朝民函﹝2020﹞55号) | 到人 | 2022年城市月人均救助500元、农村288元 | 月 | 0421-7823776 | |
6 | 特困救助供养 | 建平县民政局 | 《关于朝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190号);《关于全面实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朝民发﹝2017﹞106号) | 到人 | 2022年上半年城市每人每月860元、农村637元;下半年城市每人每月878元、农村676元 | 月 | 0421-7823776 | |
7 | 临时救助 | 建平县民政局 | 《朝阳市临时救助操作规程)》(朝民函﹝2021﹞61号);《关于印发朝阳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21﹞161号) | 到人 | 一事一议,根据具体困境情形救助。2022年,平均每人次救助653元 | 一次性 | 0421-7823776 | |
8 | 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 | 建平县民政局 | 《关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的通知》(朝民发﹝2022﹞33号) | 到人 | 提高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承担80%,剩余部分20%,城区由市与双塔区、龙城区各承担50%,县(市)部分自行承担。 | 月 | 0421-7823779 | |
9 | 孤儿保障 | 建平县民政局 | 《关于印发辽宁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社〔2017〕37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2号) ;《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9〕66号) | 到人 | 机构内每月:1795元,散居每月:1434元 | 月 | 0421-7819190 | |
10 |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 | 建平县民政局 | 《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5号);《关于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辽民发〔2018〕124号) | 到人 | 第一档:每人每月656元;第二档每人每月614元;第三档每人每月569元;第四档每人每月525元。 | 月、季 | 0421-7819190 | |
11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建平县民政局 |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朝政发〔2016〕22号);《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民发〔2016〕122号);《关于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朝民发〔2018〕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朝民函〔2020〕17号);《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朝民函〔2021〕61号);《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朝民发〔2021〕56号) | 到人 | 2022年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 | 月 | 0421-7815704 | |
12 | 城乡低保取暖费补贴 | 建平县民政局 | 1.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意见》(辽民发〔2016〕34号) 2.朝阳市民政局、朝阳市财政局、朝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朝阳市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朝民发〔2018〕170号) | 到户 | 1、集中供暖救助标准。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和供热收费标准确定,每个家庭只救助一套住房。城市低保家庭救助上限为60平方米,60平方米内(含60平方米)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全额救助;超出救助上限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对于城市特困救助供养户救助面积可以适当放宽,按实际居住面积救助。 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上限为30平方米,30平方米内(含30平方米)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全额救助;超出救助上限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农村低保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分散特困救助供养户居住农村实行集中供暖的,参照城市标准执行。 2、分散取暖救助标准。城市低保家庭、城市分散特困救助供养户每户每年救助50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户按城市低保家庭50%标准救助;农村低保家庭和农村分散特困救助供养户每户每年救助200元,农村低收入家庭按农村低保家庭50%标准救助。 3、确无自有住房,长期靠借(租)他人房屋(含公租房)居住,且未获得住房租赁补贴,也未能通过其他渠道获得采暖补贴的取暖救助对象,居住在集中供暖地区的,实施集中供暖救助。 4、不同取暖区域,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家庭,按照分散取暖实施救助;农村非农业家庭按分散取暖实施救助。 5、单独保障人员城市按分散取暖实施救助,其家庭成员同时享受低收入家庭待遇的,可以二选一不能兼得;单独保障人员农村按低收入家庭户标准实施救助,其家庭成员同时享受低收入家庭待遇的,不能兼得。 | 每个采暖期每户救助一次 | 0421-7823776 | |
13 | 农村五保电价补贴 | 建平县民政局 | 1.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后城乡居民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电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2〕30号) 2.朝阳市民政局、朝阳市财政局《关于统筹发放城乡低保户和农村分散特困救助供养户电费补助的通知》(朝民函〔2020〕1号) | 到户 | 补助标准为5月/户/月 | 月 | 0421-7823776 | |
14 | 城乡低保电价补贴 | 建平县民政局 | 1.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后城乡居民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电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2〕30号) 2.朝阳市民政局、朝阳市财政局《关于统筹发放城乡低保户和农村分散特困救助供养户电费补助的通知》(朝民函〔2020〕1号) | 到户 | 补助标准为5月/户/月 | 月 | 0421-7823776 | |
15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资金 | 建平县民政局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 》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 | 到人 | 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 季 | 0421-7819190 | |
16 | 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 | 建平县民政局 | 《关于朝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190号);《朝阳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朝民发﹝2022﹞17号) | 到人 | 分散全自理标准:158元/月;分散半自理标准:316元/月;分散全护理标准:632元/月。集中全自理标准:158元/月;集中半自理标准:474元/月;集中全护理标准:948元/月 | 月 | 0421-7823776 | |
17 | 价格临时补贴 | 建平县民政局 |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3号) | 到人 | 不确定 | 一次性 | 0421-7823776 | |
18 | 孤儿价格补贴 | 建平县民政局 |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3号) | 到人 | 不确定 | 一次性 | 0421-7819190 | |
19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 | 建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 | 到人 |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119/月/人。 | 月 | 0421-7827609 | 2022年标准 |
20 | 新农保代办员 | 建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09年县政府二十四次会议纪要 | 到人 | 2400元/年 | 年 | 0421-7827609 | |
21 | 公益岗工资 | 建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做好剩余贫困人口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辽财社【2020】110号) | 到人 | 7200元/年 | 年 | 0421-7832160 | |
22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 建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3.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社规〔2020〕2号) 4.《辽宁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辽退役军人发〔2021〕3号) 5.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21〕15号) | 到人 | 9000元/年 | 月 | 0421-7869903 | |
23 | 企业退休“两参”退役人员 | 建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到人 | 9000元/年 | 月 | 0421-7869903 | ||
24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建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到人 | 8460元/年 | 月 | 0421-7869903 | ||
25 | 在乡老复员军人 | 建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到人 | 抗日战争时期26940元/年;解放战争时期26280元/年;抗美援朝战争时期26160元/年。 | 月 | 0421-7869903 | ||
26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建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到人 | 兵龄*600元/年 | 月 | 0421-7869903 | ||
27 | 烈士子女、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 建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到人 | 7080元/年 | 月 | 0421-7869903 | ||
28 | 入朝民工民兵 | 建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到人 | 18312元/年 | 月 | 0421-7869903 | ||
29 | 复员军人遗属 | 建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到人 | 13080元/年 | 月 | 0421-7869903 | ||
30 | 建国前党员抚恤 | 建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到人 |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10440元/年;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9720元/年;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8760元/年。 | 月 | 0421-7869903 | ||
31 | 烈士遗属抚恤 | 建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到人 | 33860元/年 | 月 | 0421-7869903 | ||
32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 | 建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到人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2908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抚恤27360元/年。 | 月 | 0421-7869903 | ||
33 | 伤残抚恤 | 建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到人 | 按照伤残等级及伤残原因共26个标准。 | 月 | 0421-7869903 | ||
34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建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21〕25号) | 到户 | 按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确定标准。 | 年 | 0421-7869903 | |
35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建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社规〔2020〕2号)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9号 | 到人 | 自主就业的义务兵按入伍时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的士官,在按上述标准发放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不低于1000元补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 年 | 0421-7869903 | |
36 | 优抚军人优待金 | 建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413号,第四章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到人 | 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人8000元/年;进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人13000元/年;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人32000元/年。 | 年 | 0421-7869903 | |
37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建平县残疾人联合会 | 1.朝阳市残联 朝阳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残联〔2011〕8号) | 到人 | 260元/辆 | 年 | 0421-7813547 | |
38 | 残疾人专项扶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衔接补助资金) | 建平县残疾人联合会 | 1、朝阳市残联《关于落实2021年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分配使用意见的通知》(朝残联发【2021】89号)2、朝阳市残联 朝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扶持贫困残疾人家庭生产增收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残联发【2019】66号) | 到户 | 3000元-5000元/年 | 年 | 0421-7813547 | |
39 | 残疾人专职委员 | 建平县残疾人联合会 | 1、朝阳市残联 朝阳市民政局 朝阳市财政局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的通知》(朝残联发【2014】104号)2、朝阳市残联 朝阳市民政局 朝阳市财政局《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提高残疾人专职委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朝残联发【2016】116号) 3、朝阳市残联 转发关于《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的通知和《专职委员工作规范》的通知 (朝残联发【2021】76号) | 到人 | 1800元/年 | 年 | 0421-7813547 | |
40 | 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就业创业资助 | 建平县残疾人联合会 | 1、朝阳市残联《关于落实2021年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分配使用意见的通知》(朝残联发【2021】89号)2、朝阳市残联 朝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扶持贫困残疾人家庭生产增收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残联发【2019】66号) | 到户 | 3000元-5000元/年 | 年 | 0421-7813547 | |
41 | 残疾人创业扶持 | 建平县残疾人联合会 | (辽残联办发[2021]33号和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朝财指社[2021]616号)(朝残联发[2021]84号) | 到人 | 扶持44户残疾就业人员,每户扶持资金5000元。 | 年 | 0421-7823090 | |
42 | 阳光家园残疾人补助 | 建平县残疾人联合会 | 1、《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 2、《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试行)》 | 到人 | 1500元/年 | 年 | 0421-7813547 | |
43 | 农村危房改造 | 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21〕33号) | 到户 | C级危房每户0.5-1万元,D级危房每户3万元。 | 竣工验收 合格后 | 0421-7858756 | |
44 | 城市低保资助参保 | 建平县医疗保障局 | 《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通知》(辽医保(2021)4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6号) | 到人 | 350元/年/人 | 年 | 0421-7835302 | |
45 | 农村低保、重残、劳模、孤儿、特困人员资助参保 | 建平县医疗保障局 |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下发关于《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到人 | 350元/年/人 | 年 | 0421-7835302 | |
46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 建平县医疗保障局 | 《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 到人 | 610元/人/年 | 年 | 0421-7835302 | 每年标准不同,2022年610人/年 |
47 | 农村医疗救助 | 建平县医疗保障局 | 关于印发《朝阳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实施战略实施细则》的通知(朝医保发[2021]77号) | 到人 | 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进行报销,一档:报销比例100%,年最高报销44000元,二档:0-4000元,报销70%,年最高报销2800;4000-44000,报销50%,年最高报销20000元;44000-72571元,报销70%,年最高报销20000元;三档:0-8000元,报销35%,年最高报销2800元;8000-48000元,报销25%,年最高报销10000元,48000-76571元,报销70%,年最高报销20000元。 | 年 | 0421-7869883 | |
48 | 建档立卡城乡医疗保险补贴 | 建平县医疗保障局 | 《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通知》(辽医保(2021)4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6号) | 到人 | 350元/年/人 | 年 | 0421-7835302 | |
49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建平县卫生健康委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到人 | 10元/月/父母或者一次2000元 | 年或月 或一次性 | 0421-7578018 | |
50 | 特别扶助制度 | 建平县卫生健康委 | 《转发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朝卫发〔2018〕55号) | 到人 | 伤残:480元/月/人。死亡:610元/月/人 | 年 | 0421-7578018 | |
51 | 特别扶助制度 | 建平县卫生健康委 | 《转发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朝卫发〔2018〕56号) | 到人 | 一级:400元/月/人;二级:300元/月/人;三级:200元/月/人 | 年 | 0421-7578018 | |
52 | 特别扶助对象养老扶助金(补贴) | 建平县卫生健康委 |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朝政办发〔2014〕92号) | 到人 | 1000元/年/人 | 年 | 0421-7578018 | |
53 | 特别扶助对象医疗保险补贴 | 建平县卫生健康委 |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朝政办发〔2014〕93号) | 到人 | 320元/年/人 | 年 | 0421-7578018 | |
54 | 奖励扶助制度 | 建平县卫生健康委 | 《财政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 | 到人 | 80元/月/人 | 年 | 0421-7578018 | |
55 | 独子父母退补 | 建平县卫生健康委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到人 | 10元/月/人或者一次性2000元 | 月或一次性 | 0421-7578018 | |
56 | 计生中心户长补助 | 建平县卫生健康委 | 关于印发《建平县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农改发【2005】1号) | 到人 | 600元/人/年 | 年 | 0421-7578018 | |
57 | 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 | 建平县卫生健康委 | 1、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制度的通知》(朝卫发【2019】17号)2、建平县政府关于印发《建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政办发[2007]80号) | 到户 | 1、150元/人/年 2、 每户5000--10000元 | 1、年 2、一次性 | 0421-7578018 | |
58 |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建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 1.《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7〕280号) | 国有单位和林农个人 | 国有10元/亩,非国有16元/亩 | 年 | 公益林管理办公室 赵景新0421-7812772 | |
59 | 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建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 1.《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7〕280号) | 国有单位和林农个人 | 国有6元/亩,非国有8元/亩 | 年 | 公益林管理办公室 赵景新0421-7812772 | |
60 |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 建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 1.《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环〔2018〕721号) | 退耕农户 | 90元/亩(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 年 | 造林股 冯延辉0421-7812772 | |
61 | 中央财政-上一轮退耕还林抚育补助 | 建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 1.《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环〔2018〕721号) 2、《辽宁省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2008】320号 | 退耕农户 | 20元/亩 | 年 | 造林股 冯延辉0421-7812773 | |
62 | 良种补贴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朝阳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畜牧部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朝农畜发90[2021]59号) | 到户 | 14.34元/头 | 年 | 0421-7835272 | |
63 |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农规[2020]6号) | 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单位 | 80元/头 | 月、季 | 0421-7830891 | |
64 | 粮改饲项目补助资金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朝阳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畜牧部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朝农畜发90[2021]59号) | 到户 | 46.73元/吨 | 年 | 0421-7835272 | |
65 | 深松保护性耕作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建农字【2021】125号:建平县农业农村局和建平县财政局文件,关于印发建平县2021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到拖拉机手或者合作社 | 20元/亩 | 年 | 0421-7574580 | |
66 | 耕地地力保护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建农字【2022】71号:关于转发《朝阳市农业农村局 朝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到人 | 69.23元/亩 | 年 | 0421-7574509 | |
67 | 种植结构调整补贴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辽农农[2021]206号文件: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级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到户 | 1.日光温室规模化小区:对新建50-100亩小区补1.2万元/亩;对新建100-200亩小区补贴1.6万元/亩,对新建200亩及以上的小区补贴2万元/亩。对朝阳市新建25-50的日光温室小区每亩补贴标准1万元。2.冷棚规模化小区:对新建100-200亩小区补贴3000元/亩,对新建200亩及以上小区补贴4000元/亩。3.种植业小额贷款贴息:对新建50亩以上日光温室小区及100亩以上冷棚小区,小额贷款予以贴息3%。 | 年 | 0421-7577909 | |
68 | 实际种粮农民一资性补贴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建农字[2022]41号文件:关于印发《建平县2022年发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到人 | 大豆69.49元/亩,其他作物19.49元/亩 | 年 | 0421-7574509 | |
69 | 农机购置补贴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农机〔2021〕146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按照省确定的补贴额实行定额补贴,测算比例不超过30% | 49天 | 县农机管理办公室0421-7814805 | |
70 | 黑土地保护性耕作 |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2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农机[2022J 40号 建平县农业农村局 建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建平县2022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农字[2022J 27号 | 自愿开展保护性耕作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根据省方案精神,我市综合考虑本地区工作基础、技术模式、成本费用、实施标准和作业质量等因素自行确定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对所有在未经耕整地上开展播种作业的,只要动土面积低于 50%,根据秸秆覆盖量或留茬高度均给予不同标准的作业补助。秸秆覆盖率低于30%、给予38元/亩的作业补助;在秸秆覆盖率不低于30%--60%,给予58元/亩的作业补助;对于在秸秆覆盖率在60%以上,开展免少耕播种的,给予90元/亩的作业补助。鼓励高质量高水平技术应用鼓励高质量高水平技术应用 | 年 | 县农机管理办公室0421-7814805 | |
71 | 村干部报酬 | 建平县组织部 | 《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1号) | 到人,指在任村“两委”主要班子成员。 | 1.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标准核定,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可在其原基本报酬基础上提高20%。 2.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 月 | 0421—7812354 | |
72 | 正常离任正职村干部生活补助 | 建平县组织部 |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辽组发〔2016〕61号) | 到人,指年满60周岁,任村级正职满9年及以上,正常离任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 正常离任正职村干部满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9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 年 | 7812354 | |
73 | 村级水管员补助 | 建平县水务局 |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工程计划的通知》(辽水合﹝2012﹞14号) | 全县村级水管员 | 不超过8000元/人.年 | 按季度发放 | 建平县县水务局 王前13942133660 | |
74 | 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资金 | 建平县水务局 |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3.《关于切实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政策的通知》(辽水合〔2018〕8号) | 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直接发放到人 | 600元/人·年 | 按年度发放 | 建平县水务局李智奇0421-7835691 | |
75 | 小型水库库管员补助 | 建平县水务局 | 1.《辽宁省水利发展资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2017)237号)2.《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水合(2014)5号)3.《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村级水管员和小型水库库管员管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水农水(2016)184号) | 水利部门注册登记4座小型水库 | 长期库管员:6000元/人、临时库管员:2000元/人 | 基础补助、绩效补助按年度一次性发放 | 建平县水务局柳明江:0421—7826583 | |
76 | 耕地轮作补助 | 县农业农村局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耕地轮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发[2022]250号) | 承担试点任务的农户、新型经营主体。 | 2021-2023年150元/亩 | 年 |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联系人:步显银 电话:0421—7413816 | |
77 | 防疫误工补助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辽组发〔2016〕61号) | 村防疫员 | 7000元/年 | 年 | 0421—7830891 | |
78 | 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补助资金(雨露计划) | 县乡村振兴局 | 1.《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 2.建平县关于开展2022年度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落实补助工作的通知 | 全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内本年新考入中职、技工院校学生;系统中享受雨露计划且目前仍在校就读的中职、技工及高级院校等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 每生3000元标准 | 年 | 县乡村振兴局电话:0421-7816403 | |
79 | 防返贫监测网格员补助资金 | 县乡村振兴局 | 《建平县健全完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推行“23551”模式工作方案》(建乡振领发〔2021〕2号) | 全县2378名防返贫监测网格员 | 每人500元标准 | 年 | 县乡村振兴局电话:0421-7816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