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平县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10 信息来源:建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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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现将《建平县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平县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

出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推进工业项目落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开发区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本实施意见中的“标准地”出让,是指朝阳建平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完成相应的区域评估基础上,按照事先设定的控制指标标准出让,用地企业按照约定履约的行为。开发区范围以外有条件的区域可参照执行“标准地”出让。推行“标准地”出让是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建立政府和企业互信的重大举措,对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事先定标准、政府优服务、企业重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达产,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开发区范围内统一组织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区域评估按照“7+N”模式开展,“7”即环境影响、重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气候可行性、文物勘探、地震安全性、水资源论证7项区域评估,“N”即在7项区域评估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将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等纳入区域统一评估。区域内投资项目无偿共享共用评估成果,对于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或高于区域评估标准以及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提前谋划落实资金,保障各项前期评估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朝阳建平经济开发区;配合部门: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文旅广电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

(二)构建“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由开发区牵头制定并发布“标准地”出让控制指标标准,同时实行动态调整。控制指标按照“5+X”模式确定,“5”即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排放标准5个控制指标,“X”即在5个控制指标标准基础上,根据功能区划、产业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确定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安全生产、土壤污染防治等指标。在“标准地”出让前,开发区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在控制指标标准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准入和地块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用地标准,联合提出拟出让土地的具体控制指标,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中。(责任单位:朝阳建平经济开发区;配合部门:发改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

(三)丰富“标准地”配置方式。“标准地”出让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规划条件明确、无法律经济纠纷,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通平条件。“标准地”地块主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配置,各地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结合工业项目具体情况,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配置方式。(责任单位:朝阳建平经济开发区;配合部门:自然资源局)

(四)明确“标准地”出让履约要求。自然资源局应将产业准入要求与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一并纳入出让公告。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应载入土地出让合同。产业准入要求等应纳入监管协议,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可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探索履约监管模式,明确用地标准、控制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用地企业按照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有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工业项目‘标准地’”。(责任单位:朝阳建平经济开发区;配合部门:发改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人防办、税务局)

(五)优化“标准地”项目审批服务。为实现“拿地即开工”,土地供应和项目审查可并行推进,结合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能并则并、应并尽并”的原则实施审批并联办理。用地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自然资源局和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证书。各地应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完善服务企业措施,为企业无偿提供从招商意向到落地达产的“全生命周期”项目审批代办、协办服务。

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结合招商项目情况,可将供地后由用地企业编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提前至供地前,由开发区组织编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责任单位:朝阳建平经济开发区;配合部门:发改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应急局、人防办)

(六)严格“标准地”全过程监管。朝阳建平经济开发区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验收和复核未通过的,各相关部门责令用地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以及对其行政管理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推送到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情形,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27号)规定及相关约定执行。(责任单位:朝阳建平经济开发区;配合部门:发改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人防办、营商环境建设局、税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适时建立县“标准地”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朝阳建平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发改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文旅广电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营商环境建设局、税务局、气象局等组成,按照职责分工,指导落实“标准地”出让相关措施。开发区应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上下联动,确保“标准地”出让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强对“标准地”出让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在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控制指标制定、联合验收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鼓励在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多审合一、容缺审批、告知承诺、信用评价等领域开展改革创新,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有效提高用地审批效率,降低用地成本。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和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工作,向社会精准推介,正向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为推进“标准地”出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