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14 信息来源:建平县
浏览: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建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1.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效率,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

    第三条  成立建平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综合性政策;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并出具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县财政局负责批复和监督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批准政府采购方式,对利用政府资金招标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平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管理和维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建议方案,受委托或授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收集、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行政监管、监察审计提供支撑等。

    县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情况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县公安局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的严重违规和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县纪委监委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负责对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的行政监察,对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进行问责,对非法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财政(国资)、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林草、水务、生态环境、文旅广电、卫健、教育、民政、经济开发区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监管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资金落实情况等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具体分工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坚持管办分离、廉洁高效、规范运作、诚实守信、综合监管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场所、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抽取、统一交易流程、统一结果确认、统一收费管理、统一监管机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按照“应进必进”原则确定进入交易中心的项目,因国家安全、保密、应急、抢险救灾等事由不能进入交易中心的除外。

    第七条  下列项目应当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第16号令)等相关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20〕272号)等相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相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以及土地整理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国有资产转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补助经费的其他单位的后勤社会化服务经营权,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和处置及所属房屋、场地的租赁和废旧物资的市场化处置;

    (五)企业国有资产社会化转让、出租、处置;企业社会化增资;企业国有产权社会化转让;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产(股)权、知识产权和抵债资产转让;

    (六)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七)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八)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权;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九)定额出让排污权;公开拍卖排污权;

    (十)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

    (十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十二)依法应当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其他公共资源。

    第八条  下列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一)以市本级以上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

    (二)国家和省授权市审批的中省直项目;

    (三)县级不具有法定资质交易机构的产权交易项目。

    第九条  交易各方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下列公共资源禁止交易:

    (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

    (二)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三)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

    (四)已经采取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且未经有权机构授权或允许的;

    (五)应审批、评估而未审批或评估的;

    (六)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二)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三)国有产权交易(含产权、公共事业管理、特许经营类项目)方式包括招标、拍卖、竞价、挂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产权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前,由项目单位提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资金落实情况等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并报请所属行业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交易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在交易活动开始前报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必要时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第十二条  应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前,采购单位将采购项目计划批复、采购项目申请报财政局,业务主管股室对采购项目资金批复计划及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查报告或招标拦标价格进行审核,经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采购项目审核无异议后,登记备案并下达政府采购批准立项书。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依法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某类公共资源的交易方式没有规定的,根据类别应当分别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交易。确需采用其他方式交易的,项目单位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依法依规对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进行交易登记、信息发布、场地安排、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保密的以外,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应当通过交易中心所属交易网站统一向社会发布;县政府本级及以上文件指定其他网站的,可以在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同时发布。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评标评审的交易项目,其专家评审委员会由通过发改委综合评标专家库或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终端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抽取的专家名单在评标评审前保密。

    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各类专家库须在交易中心设立专家抽取终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成立建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委员会,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及重大事项的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及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国资)、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农业、林草、水务、生态环境、文旅广电、卫健、教育、民政、经济开发区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督促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交易项目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并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九条  对本行业进入交易中心的重大交易活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进场或通过电子交易网络实施全程监督,必要时应当指派监督小组进场监督。交易中心应当为其设置专门的监督席位或网络终端,并于交易启动前通知相关部门。

    项目单位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过户登记、变更和验收等手续。

    第二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中介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从业信用评价制度,对其从业活动实行动态管理,惩戒和曝光违规失信行为。

    交易中心应当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中介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从业表现和相关信用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二)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或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参加交易;

    (三)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

    (四)与公共资源交易投标单位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串通交易;

    (五)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对违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