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发布日期:2022-12-08 信息来源:建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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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 国家和地方层面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2 |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 无 | |||||||||||
3 | 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 无 | |||||||||||
4 |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 养老机构备案 | ●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3、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4、(1)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3)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租赁房屋改建养老机构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必备附件,租用和经营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备案流程:详见《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指南》 ●办理部门:建平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地点:周1-周5工作日时间、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0421-7819190 | ||||||||||
5 |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 |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名称: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依据:《关于做好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8]94号)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对象:我县行政区域内,由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举办,取得《养老机构设备案许可》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申请条件: 1、连续依法运营满6个月且继续经营; 2、按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要求,对照《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查,基础性指标全部达标; 3、申请补助年度内经登记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且无严重责任事故或服务纠纷; 4、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 5、依法经营,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内容和标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类),市级以上财政按照实际入住老人床位数量给予每床每月100元运营补贴。老人包单间1人占多床的,按照1张床位数量补贴。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方式:现金补贴 ●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详见《关于做好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8]94号) ●办理流程:详见文件 ●办理部门: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地点:每年度指定时间、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0421-7819190 | |||||||||||
6 | 老年人补贴 | 无 | |||||||||||
7 |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 信息 | 养老机构备案信息 | 建平县万寿中心敬老院:建平县万寿路东段53号,床位220张; 建平县富山中心敬老院:建平县富山街道涝泥塘子村6-129号,床位300张; 建平县青峰山中心敬老院:建平县青峰山镇赵家店村4-55号,床位100张; 建平县喀喇沁中心敬老院:建平县喀喇沁镇平安路28号,床位220张; 建平县哈拉道口中心敬老院:建平县哈拉道口镇哈拉道口村,床位100张; 建平县太平庄中心敬老院: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太平庄镇,床位300张; 建平县奎德素中心敬老院:建平县奎德素镇河南村3-2号,床位90张; 建平县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服务中心:建平县万寿街道小平房新农村128号,床位400张; 建平县天伦老年公寓:建平县红山街道红旗街37-1号,床位50张; 建平县环路养老院:建平县环城路9号,床位39张; 建平县逸馨养老院:建平县康宁路14号,床位40张。 | ||||||||||
8 |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信息 | 无 | |||||||||||
9 | 老年人补贴申领和发放信息 | 无 | |||||||||||
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审核通过名单 | 无 | ||||||||||||
10 | 养老机构评估信息 | 县级无评估资质 | |||||||||||
11 | 民政部门负责的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结果:暂无 ●行政复议方式及电话:建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诉讼方式及电话:建平县人民法院;行政监督方式及电话:一般监督(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0421-78191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