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17 信息来源:建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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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农合〔2020〕88号)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责任,依法解决农户建房问题,制定本方案。

二、宅基地审核批准机关和用地标准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由乡镇政府负责、牵头,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审查。按照村内人均耕地1.95亩以上、1.95-1亩、1亩以下3个档,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400、300、200平方米标准。

三、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四、申请宅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具体条件是:

(一)本户无宅基地的;

(二)多子女家庭,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建房另立门户的;

(三)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四)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并给予回迁安置的;

(五)外迁入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六)本村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及子女、回乡创业大学毕业生和特殊人才,户口已落本村,无房需要建设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七)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

(八)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等原因需搬迁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二)达到“一户一宅”标准,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三)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四)原住宅拆迁时已按相关补偿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五)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六)原住宅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六、宅基地审批工作流程

(一)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本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位置确定后,经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申请表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报送当地乡(镇)政府。以上程序应在30日内完成。

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前,必须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二是申请面积不得超过法定规定的标准;

三是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二)审查。乡(镇)政府在收到村级组织提交的申请后,应及时汇总辖区内各村的申请进行初审,40 日内协调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调查核实,对宅基地涉及规划、林业、交通、水利、电力八类保护区等部门的,由各乡镇负责,在报批用地前发函征求意见,并取得明确的回函意见。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城乡和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

(三)批准。根据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联审结果,由当地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批准,30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户建房完工后经验收合格的,由乡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主要依据。

(四)存档、备案。乡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规定时间月报季报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