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责任,依法解决农户建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农合〔2020〕88号)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宅基地审核批准机关和用地标准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由乡镇政府负责、牵头,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审查。按照村内人均耕地1.95亩以上、1.95-1亩、1亩以下3个档,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400、300、200平方米标准。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街道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参照乡镇政府执行,原址翻建、改扩建参照《辽宁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执行。
三、申请宅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具体条件是:
(一)本户无宅基地的;
(二)多子女家庭,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建房另立门户的;
(三)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四)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并给予回迁安置的;
(五)外迁入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六)本村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及子女、回乡创业大学毕业生和特殊人才,户口已落本村,无房需要建设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七)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
(八)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等原因需搬迁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二)达到“一户一宅”标准,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三)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四)原住宅拆迁时已按相关补偿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五)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六)原住宅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五、宅基地审批工作流程
(一)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本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位置确定后,经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申请表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报送当地乡(镇)政府。以上程序应在30日内完成。
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前,必须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二是申请面积不得超过法定规定的标准;
三是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二)审查。乡(镇)政府在收到村级组织提交的申请后,应及时汇总辖区内各村的申请进行初审,40 日内协调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调查核实,对宅基地涉及规划、林业、交通、水利、电力八类保护区等部门的,由各乡镇负责,在报批用地前发函征求意见,并取得明确的回函意见。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城乡和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
(三)批准。根据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联审结果,由当地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批准,30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户建房完工后经验收合格的,由乡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主要依据。
(四)存档、备案。乡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规定时间月报季报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六、审查需提交的材料要件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级审查时明确申请户宅基地情况和家庭人口情况及审查意见);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户口簿;
(四)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议;
(五)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公示照片(远近各一张、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村级组织出具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材料);
(六)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平面四点及拐点坐标),标明宅基地的面积和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八)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需提供原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其他审批文件;
(九)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
(十)宅基地用地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 由相应部门出具的用地意见;
(十一)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十二)验收审查时需提供《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供《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相关材料;
(十三)其他审查时需提供的材料。
七、宅基地管理工作职责
全面落实“三到场”:一是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二是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三是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八、充实力量、健全机构
县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明确业务负责部门,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九、法律责任
对未批先建、未批先用、骗取批准、非法审批、破坏耕地、超面积用地等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执行,坚决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建设宅基地的现象。建立宅基地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部门联动机制, 在宅基地管理利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采取责任终身制,负责宅基地审查、审批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附件:建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