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建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建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划分方案
为有效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及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排查整改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现场督导的通知》(辽环综函〔2019〕89号)精神及省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原印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有关方案作废,以本方案为准)。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深化生态文明改革举措。以富民强县,实现建平县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类型
建平县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和非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任何畜禽规模养殖(场)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区域。畜禽养殖非禁养区是指除禁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区域:建平县第一水源6、7、9号水源井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建平县第二水源4号水源井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建平县第三水源所有水源井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建平县应急供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2.自然保护区划分区域:建平县老虎洞山自然保护区和建平县天秀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市、县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风景名胜区划分区域:牛河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区范围内,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研究区划分区域:县城建成区及各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5.其他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各部门需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政策规定,科学划定边界范围。
(二)畜禽养殖非禁养区范围
县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区域之外的区域。
各乡镇场街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四、工作任务
(一)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实现全县禁养区无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目标。
(二)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三)在非禁养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五)各乡镇场街应严格按照建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场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五、职责分工
各乡镇场街:负责辖区范围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搬迁关闭工作,切实把搬迁关闭任务落实到部门、村、户,层层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配合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摸清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状况。
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对全县畜禽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搬迁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协调专项整治工作,核实排查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对禁养区内不符合《畜牧法》等相关规定的养殖场进行清理、关停,指导、监督禁养区外的养殖场按《畜牧法》等规定规范建设、经营、办证。制定全县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配合农业农村局对全县畜禽禁养区搬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禁养区外的规模化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理;抓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执行“三同时”的监督检查。
县自然资源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积极协助开展规模养殖场(小区)搬迁关闭及污染治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城镇建成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整治;积极协助开展规模养殖场(小区)搬迁关闭及污染治理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自然保护区、林场内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小区)搬迁关闭及污染治理工作。
县水务局:对搬迁关闭规模养殖场(小区),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积极协助开展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搬迁关闭及污染治理工作。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协助开展城市建成区规模养殖场(小区)搬迁关闭及污染治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缔无照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对被责令关闭的养殖场吊销其营业执照;积极协助开展规模养殖场(小区)搬迁关闭及污染治理工作。
县供电分公司:对搬迁关闭养殖场(小区),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积极协助开展规模养殖场(小区)搬迁关闭及污染治理工作。
县财政局:根据畜禽禁养区搬迁关闭等相关要求,对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搬迁关闭资金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畜禽禁养区划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的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各乡镇场街和有关部门成立相关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尽快制定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二)完善法规,严格执法。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对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后发放《排污许可证》。督促各类畜禽养殖场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
(三)加强指导,稳步推广。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1.建平县水源地禁养区划分表
2.建平县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划分表
3.建平县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划分表
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依据
附件1
建平县水源地禁养区划分表
水源地保护区名称 | 具体源井 | 禁养范围 | 备注 |
建平县第一水源 | 6号源井7号源井9号源井 | 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 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
建平县第二水源 | 4号源井 | 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 |
建平县第三水源 | 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 ||
建平县应急供水水源 | 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
附件2
建平县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划分表
自然保护区名称 | 禁养范围 | 备注 |
建平县老虎洞山自然保护区 | 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 |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
建平县天秀山自然保护区 | 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 | |
市、县自然保护区 | 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 |
附件3
建平县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划分表
风景区名称 | 地 点 | 禁养区范围 | 备注 |
牛河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 凌源、建平两市县交界处 | 规划区范围内 | 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
附件4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八、《国家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九、《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