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各园(景)区管委会:
现将《建平县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平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4日
建平县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积极性,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我县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一要求部署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向建平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黑办”)及公安机关举报本县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由建平县政府予以奖励。
二、奖励原则和条件
(一)举报奖励的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2.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建平县扫黑办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的登记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侦办查处均有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3.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资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5.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6.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二)举报奖励的条件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
2.举报内容未被县扫黑办及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县扫黑办及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三、奖励范围
(一)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五)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六)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七)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八)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九)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
(十一)公开悬赏的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线索。
四、奖励标准
建平县人民政府设立举报奖励资金100万元人民币。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审判定罪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查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奖励5万元人民币。
(二)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审判定罪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
(三)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恶势力共同犯罪审判定罪的,奖励5000元人民币。
(四)举报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我县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予以审判定罪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
(五)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有关人员被法院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审判定罪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被法院以受贿罪审判定罪的,奖励5000元人民币。
(六)举报公开悬赏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者、领导者,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抓获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恶势力犯罪首要分子的,奖励5000元人民币。
(七)举报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有挑头闹事、组织策划、网上煽动等涉嫌恶势力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予以审判定罪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
五、附则
(一)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举报记录、立案查处、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制度。
(二)县扫黑办负责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情予以奖励。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